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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社保1.21W

一、社會保險費的確定方式

社會保險費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僱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二、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的確定

1、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範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目前,一些地方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保險費的確定方式也是根據實際況以及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得到的。充分了解社會保險的確定方式更有利於對社會保險的瞭解,瞭解社會保險費用確定的參考因素,更加認清社會保險給每個人帶來的實惠和好處。

標籤: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