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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的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這是新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衞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

二、司法解釋

1、 從2007年5月1日開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進行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時,要按新標準規定執行。

2、 對於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初次鑑定結論,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再次鑑定的,2007年5月1日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按新標準進行鑑定。

3、 對於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鑑定結論的,如果傷情發生變化,工傷職工在2007年5月1日後申請複查鑑定的,複查鑑定按新標準執行。但傷情加重,複查鑑定級別低於原級別的,原鑑定級別不再改變。傷情未發生變化,在2007年5月1日後申請複查鑑定的,原鑑定結論不變。

4、 對於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出了鑑定結論的,而在新標準實施後進行復查鑑定且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做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5、 各地在實施新標準過程中可依照上述處理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妥善處理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特別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避免新標準實施前已經作出了初次鑑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後依據新標準進行再次鑑定,前後結論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標準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我部。

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對職工而言是比較重要的,職工在遇到交通事故或者其它情況造成工傷事故後,應當積極展開醫療救助,並按照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的標準,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對自身的受傷程序進行評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或者事故責任認定方對自己進行合法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