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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都有哪些

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製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係,即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係。因血緣聯繫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因法律擬製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係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製血親。

親屬關係都有哪些

親屬這種社會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不同,它一經法律調整,即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近親屬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標籤: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