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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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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問題有哪些?

近年來,私募基金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一種投資方式。因此,如果想加入私募基金投資的行列,瞭解相關的法律問題,對我們會有很大的用處。基於此,律師635小編整理了一些詳細的資料,在下文中將有關私募基金法律問題一一介紹給大家。

有關私募基金的基本法律問題

一、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

目前我國《刑法》對於非法集資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因此,對於私募基金髮起者來説,只要不公開宣傳、不向投資者承諾固定保底收益,一般不會構成犯罪。我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的法律規定: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超過人數限制的,都很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

另外,“非法集資”與“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在於: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欺詐,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而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也有可能被視為非法集資。

二、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資格問題:

我國私募基金現存的問題是投資者比較混亂,誰都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這個問題出在管理人。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一般的小老百姓是不能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的,中小投資者只能投資公募基金,只有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的人才能去投資私募基金。我國現在的很多私募基金的門檻是很低的,但隨着對私募基金監管力度的加大,金融機構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門檻越來越高了。但我國現行法律對“合格投資者”的資格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私募基金從本質上來講就是集富人之財,是面向少數投資者的,這樣成立的基金更切合投資者的特殊投資需求,比如,投資者可以決定基金是用來投向私人股權、證券基金、基礎設施,房地產,藝術品等其它更廣泛的領域。

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的規定:

私募基金一般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來管理基金。比如藝術品基金管理團隊中需要有多名高水平的專業管理人員,並且在金融、企業、投資和藝術界從事相關高管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金融業務知識、基金管理和藝術品投資運作實踐經驗。

公司主要負責對藝術市場、投資藝術品板塊和藝術家價格指數進行研究,制定研究報告,為投資提供決策支持,同時,與行業內一流的畫廊、拍賣公司、保險公司、流通公司、學術機構、媒體等機構進行戰略性合作,為廣大投資者提供量身定製藝術品的投資策略。

四、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目前國內可以有三種類型的募集基金,一種是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50人以下,若是股份制公司形式,股東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這種形式的私募基金的缺點在於其須繳納雙重税收。目前國內較有規模的私募基金,都是以資產管理公司的形式存在的。

通常情況下,這些公司都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間接參與設立主營業務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作為股東參與,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託。這種模式雖然也並非十全十美,但卻能降低風險。第二種是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合夥制形式,該法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分別交納所得税,合夥企業不用交;和資產管理公司相比,合夥型私募基金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責任承擔方式上。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即基金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承擔有限責任(這一點和公司相同),這一方式使得采取這種結構的私募基金自己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而參加基金的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參加,則承擔有限責任。第三種是根據《信託法》設立的。

上述三大法律,已經對三種私募基金的設立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約束。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詳細的規定了信託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基金募集人可以通過和國有信託公司合作開設基金信託計劃,從而規避風險,但我國的《合夥企業法》的修訂也已經為合夥制的私募基金的設立奠定了法律基礎。

五、我國目前藝術品私募基金的規模及運營期:

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規模一般為幾千萬至幾十億,但目前我國藝術品私募基金規模通常在幾千萬至一個億。相對於公募,總金額比較小,操作更靈活。藝術品私募基金一般運營期限7年,但也有一些為2-3年。在藝術品私募基金結束運營之後,進行清算,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其它約定將投資收益按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配給投資人。一般不提倡運營期內贖回投資,如果在運營期結束以前贖回,投資者只能拿到相應的投資收益。

六、設立藝術品私募基金需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則是民間私募基金。民間私募基金常常以諮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以及理財工作室、甚至個人名義,以委託理財方式為其他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

但嚴格從法律角度講,目前民間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認可,其業務的合法性存在不確定性。但這並不是意味着民間私募就完全沒有合法操作的可行性,中國目前的民間私募基金數量還是為數不少。我國目前許多民間私募是不能使用公眾傳媒向社會募集錢款,須定向募集,還有要一定的專業門檻,不得設定保底收益條款。另外投資者人數要符合上述的法律規定。所以民間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一般找圈子裏比較懂的、熟的,能相互信任的人一起合作。

通過上述的介紹可知,文中分別從六個方面為大家講述私募基金法律問題,其中包括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問題、投資者的資格問題等等,每個方面的內容都是大家關注的內容,並且是實際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今天小編講述的內容就是這些了,如有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網站。

標籤:基金 法律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