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税務上如何進行處理
吸收合併税務上如何進行處理
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併為一個新企業,合併各方解散。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併、兼併,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併、兼併時,合併或兼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兼併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併、兼併後,有關税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税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税人;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税人,被吸收或兼併企業的未了税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合併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税人。合併前企業的未了税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税務處理
企業合併、兼併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併或兼併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併或兼併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淨值計提折舊。凡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減免税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合併、兼併,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税收優惠照顧。
2、合併、兼併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税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併、兼併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税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併、兼併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税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税所得額,分別按税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併、兼併後不符合減免税優惠的,照章納税。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併或兼併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税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併、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併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以及以吸收合併或兼併方式合併,且被吸收或兼併企業按相關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税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併或兼併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税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綜上所述,吸收合併其實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公司吸收之後其他公司還繼續存在,這時候就需要對税務上有個合併吸收處理,剩下來的公司主體資格合併消滅了另外的公司,也會彌補虧損,税收優惠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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