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税是怎樣產生的
一、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説,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方式: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二、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的增值税是怎麼產生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應税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從計税原理上説,增值税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實行價外税,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税沒增值不徵税。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税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税應税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税銷項税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衝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衝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衝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對於增值税應税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則增值税進項税額可以作為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處理;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則增值税進項税額不能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處理。
綜上所述,在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債務人有可能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權人。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税是可以支付也是不可以支付的。而在重組過程中,經雙方確認,從而締約新的協議,從而形成新的法律關係,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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