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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公安局做過筆錄會影響政審嗎

進公安局做過筆錄會影響政審嗎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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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錄口供注意什麼?

因為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來偵查處理的,所以對嫌疑人錄口供,自然也就是公安局中的偵查人員負責。這個時候也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不能因為對方涉嫌構成犯罪,就忽略對方的人權。那一般公安局錄口供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公安局錄口供注意什麼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所確定,不必贅述。

2、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3、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僅如此,中國刑法更是將刑訊逼供行為規定為犯罪。長期以來,實踐中對非法獵取的口供,如屬“屈打假招”之類的口供,自然不會被採信,但對於非法獲取的“真供”採信與否多有爭議。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其實無論是由公安局中的偵查人員來錄口供還是由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錄口供,在需要注意的方面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這個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流程來走,不能為了套取口供就對嫌疑人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這樣獲取的口供,其實也是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同時還會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