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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子問題開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105民初2902號

原告邢旭。

委託代理人鄭潔,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

經營者孫彤。

委託代理人羅樹賢,系瀋陽正興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與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紅星服務部”)、第三人冉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受理後,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關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6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旭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經營者孫彤及其委託代理人羅樹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退車手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98,000元、保險費1,949元、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略,詳見起訴狀。

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答辯稱,不同意返車輛,按照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履行。2016年3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起訴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協議已經超過約定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退還購車款,訴訟費有原告承擔。

第三人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甲方)購買了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一台(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約定價款為98000元整,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協議書對車輛型號、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在備註處,被告合紅星服務部填寫了“甲方保證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車款98,000元,車輛由第三人冉宇過户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隱瞞了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車款未果,故於2016年4月19日訴至我院。

另查,2015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發生側滑,導致其駕駛的遼A×××××車輛撞到路兩旁的大樹致使車輛發生損壞,後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車修理廠更換了兩側前車門、安全氣囊、擋風玻璃等部件,總計花費修車費用25000餘元。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194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主張的保險費並非強制性交納,系原告自主選擇購買的,且其實際享有了保險帶來的保險利益,故保險費用應由其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購買車輛後自行更換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為,且該車輛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近三個月,結合原告實際享有了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利益,本院對原告主張真皮座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一、被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自本判決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邢旭購車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返還購車款同時將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退還給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同時,原告邢旭配合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辦理車輛更名過户手續,過户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然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