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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保證人為公司)

保證合同(保證人為公司)

保證合同(保證人為公司)

保證合同(保證人為公司)

合同編號:____

債權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或“債權人”)

保證人: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或“保證人”)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經認真閲讀並對主合同充分理解,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權利的實現,乙方願意作為債務人的保證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人民幣(大寫) 元;利率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證方式

第二條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範圍內債務時,甲方有權直接向乙方追償,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清償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三、保證擔保的範圍

第三條 乙方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鑑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四、保證期間

第四條 乙方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之約定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兩年。

第五條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甲方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五、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第六條 乙方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乙方有權決策和批准機構的決定或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條 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條 乙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十條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第十一條 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發生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增資、減資等。;

3.通過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資產;

4.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做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5.乙方擬申請破產或被其他甲方申請破產。

6.乙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9.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乙方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應給予配合並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佈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同意當債務人也為主債權提供物的擔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先以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六、違約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六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八、通知與送達

第十七條 甲方的聯繫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EMAIL:

乙方的聯繫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EMAIL:

第十八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相互發送的函件或通知應按照本合同第是十七條所預留的聯繫方式和地址進行送達:

1.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2.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3.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

4.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後滿三日為送達之日;

5.如用電子郵件送達,電子郵件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繫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繫方式視為有效。

九、特別提示

第二十條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雙方均已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解釋和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後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頁為簽章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標籤:人為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