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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露天爆破安全協議

非煤礦山露天爆破安全協議

非煤礦山露天爆破安全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採礦作業相鄰,放炮互相發生危險影響。為搞好放炮時互相聯繫避炮措施,防止發生放炮事故。經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放炮安全協議。

一、任何一方放炮時都必須有專職生產管理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現場指揮並佈置警戒,並嚴格遵守爆破器材的使用、運輸、清退管理制度。

二、任何一方放炮時都必須由生產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與對方生產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互相面對面通知避炮警戒,一律不準安排工人和工人之間聯繫警戒。

三、現場有避炮棚(室)的,所有人員必須到避炮棚(室)內避炮,沒有避炮措施的人員必須到300米外的安全地方避炮。嚴禁以設備等做掩體避炮。

四、任何一方放炮時,在運礦道的上下主要道上,和鄰近作業人員及住所都必須安排專人把守警戒。

五、易發生人員進入爆破區的位置,要設立“正在放炮,禁止通行”的警示標誌。

六、警戒人員必須使用警戒紅-旗。

七、有放炮聲響警報信號的必須使用,沒有聲響信號的,警戒人員必須要高喊放炮。

八、任何一方炮響結束後都必須進行驗炮。然後與對方聯繫通知解除爆破,沒有互相通知解除爆破,警戒人員不準離開警戒位置或私自解除警戒。

九、需要同一時間放炮時,必須由雙方現場爆破指揮人員同時聯繫,共同佈置警戒和各方同時派出警戒人員進行雙重警戒。點炮時必須同時聯繫統一進行。同時要遵守由上向下和從裏向外的點炮順序。

十、任何一方放炮時各相鄰現場人員和設備沒有撤離現場和到達安全避炮地點一律不準點炮。

十一、放炮必須由專職爆破員持證上崗爆破,爆破員必須聽從放炮指揮領導的指揮和口令。指揮領導沒有發出點炮口令不準點炮。

十二、雷雨天和夜間沒有采取好安全措施,任何一方都不準爆破。

十三、硐採和豎井在地表掘進前50米,必須執行露天放炮措施,並在硐口和井口100米危險範圍設立“正在放炮,禁止通行”的警示牌。

十四、硐採或井採爆破時,硐口或井口必須設專人警戒。

十五、露天爆破時,對相鄰硐採或井採有爆破危險影響時,必須通知硐採或井採內的人員全部撤離後,方準爆破。

十六、硐採或井採在爆破時,對相鄰露採有爆破危險影響時,必須通知露採作業人員和設備全部撤離至安全地點後,方準爆破。

十七、避炮人員和避炮單位必須服從爆破方的警戒指揮,及時到安全地點避炮,不得拖延。

十八、責任與處罰

(一)、任何一方放炮因違反本協議規定,發生放炮事故的,一切事故責任由放炮方負責承擔賠償和法律責任。因避炮方不服從放炮方指揮發生事故的,避炮方負連帶責任。

(二)、雙方在爆破作業當中有互相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共同遵守本協議相關規定。對違反協議規定的有權勸告制止或報告公司安全部門處理。安全部門可按本協議相關規定或公司相關制度對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此協議安環處備案一份。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