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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具體案例範文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申請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公民身份號碼:3708 。

被申請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山東省 號,公民身份號碼:3729 。

申請人不服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交通警察大隊於 月 日作出的第3717051201 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子問題開始}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3717051201 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的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第37170510000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一、{子問題開始}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遺漏被申請人何 駕駛車輛的屬性、何 駕駛機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載人快車道行駛,雨雪天行駛未採取警告標誌,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錯誤。

月 日 時許,天正在下雪,道路存留不少積雪,視線也比較差,申請人駕駛魯H0 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20國道由北向南正常緩慢行駛,行駛至高新區220國道馬嶺崗鎮司莊處,在距離何 三十餘米距離時,看到被申請人何 駕駛魯RA 號本田兩輪摩托車在快車道滑到在地,於是申請人及時採取制動措施,由於路面積雪道路濕滑,車輛碰撞到了道路中心隔離欄,失控後申請人車輛前保險槓碰到了何 的頭部,由於何 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何 其頭部與其駕駛的摩托車之間遭受擠壓,造成何 顱腦損失死亡。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該次事故中已採取合理措施,沒有過錯。被申請人何 駕駛機動車載人在快車道行駛且未佩戴安全頭盔,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何 駕駛機動摩托車應當在道路最右側行駛,何 在摔倒在地後,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處理,沒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存在違法行為及嚴重過錯,造成了事故的嚴重後果。被申請人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3717051 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顯遺漏了何 駕駛車輛的性質、駕車載人、未按照規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設置警告標誌的事實,對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明顯錯誤。

二、{子問題開始}該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認定錯誤,認定責任不公正。 由於該事故認定書遺漏何 駕駛車輛的性質、何 駕駛機動車載人、未按照規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設置警告標誌的事實,錯誤分析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在事故的過錯及責任認定中,錯誤認定申請人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認為,對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以及雙方的過錯和責任認定,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雙方的違法行為,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和責任大小。

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二〇一九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