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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保險公司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保險公司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子問題開始}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子問題開始}第二條 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説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子問題開始}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下述財務資料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依據:

(一)前兩年未經調整內在價值倍數;

(二)前兩年內在價值增長情況;

(三)前一年末保險公司內在價值總額、每股內在價值,以及經調整的發行後每股內在價值;

(四)前一年末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的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估值折讓。

{子問題開始}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聘請的精算師事務所和經辦精算師,以及精算師費用。

{子問題開始}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業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利率風險,即市場利率變動的風險;

2.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3.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税收、政府監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二)在公司自身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假設風險,即保險公司產品定價、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計算內在價值與估值採用的利率假設等與實際不相符合,導致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的風險。應分析釐定保險費率時採用的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率等,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時採用的評估利率等,以及計算內在價值、估值時採用的貼現率、投資回報率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資產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能力的風險,尤其應分析資產風險的關鍵因素;

3.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最低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4.再保險安排風險,即再保險安排不適當的風險;

5.人力資源風險,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風險;

{子問題開始}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在招股説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説明。

保險公司還應委託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並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説明書一併呈報中國證監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並説明準備採取的改進措施。

{子問題開始}第七條 保險公司募集資金中計劃用於增設分支機構的部分,應披露相關計劃、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僅用以增加資本的募集資金,可不必説明其具體投向。

{子問題開始}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公司下述情況:

(一)在行業概覽及背景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中國保險業概覽;

2.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各大類保險險種的市場狀況;

3.保險業監管架構。

(二)在保險公司自身情況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勢和劣勢;

2.各分支機構的分佈狀況,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數量(分別介紹一、二級分公司數量)及分佈地區;

3.主要保險產品的市場佔有情況;

4.自身展業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數等;

5.投資理念、較具體的投資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資組合概述;

6.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情況,包括研究開發能力,新保險產品研究開發進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內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對其償付能力和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8.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例如保險、再保險、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等的有關情況,包括:主要交易方、業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子問題開始}第九條{子問題開始}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險業務收入、費用與利潤的有關情況(可採取列表式),包括按險種大類劃分的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支出、給付支出、退保金與手續費支出等。

保險公司如果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應説明本年已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分入再保險業務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轉回數;按未到期時間長短,説明未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提存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子問題開始}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扼要披露各主要險種保險費率的釐定依據與方法,包括預定利率、預定給付率與預定附加費率(人身保險),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財產保險)等的確定情況等。

{子問題開始}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險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與依據。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重大差異的,應披露差異情況及其形成原因。

財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決、當期已決賠款的金額與已相應提取準備金的重大差異,並説明差異形成原因。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預定利率保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包括準備金提存數(若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差異,應同時披露法定提存數)以及按合理利率計算的準備金調整數(若存在)。外部精算師應核實這一計算過程,並出具意見。外部精算師對此存在重大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並作出相應説明。

{子問題開始}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前一年末的實際資產、實際負債與實際償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償付能力。當實際償付能力較低時,應披露其原因,已採取及擬採取的措施。

保險業監管部門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對其償付能力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並作出相應説明。

{子問題開始}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擔保險責任列前十位的保單保險責任,並披露相應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等。

{子問題開始}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

{子問題開始}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經調整的淨資產以及內在價值:

金額

合併報表淨資產額

加:預計發行新股所得款項額

加或減:對資產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一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二所作的市價調整

{子問題開始}附:

2001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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