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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設計千萬騙局,依法撤銷討回公道

精心設計千萬騙局 依法撤銷討回公道--馬君律師

精心設計千萬騙局 依法撤銷討回公道

{子問題開始}精心設計千萬騙局 依法撤銷討回公道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案情簡介】

王某強與李某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王某強與李某某共商合夥投資。同年9月,王某強、李某某與案外人趙某娟等人共同投資長沙某某工業園地產項目。在該項目中王某強與李某某各籌集資金200餘萬元投入項目,不久後因投資沒成功,各方共同退出投資項目。趙某娟以在銀行做過橋業務、在會計事務所做驗資業務為由將王某強與李某某的投資款轉為其借款留下,後李某某又繼續籌資借給趙某娟,前後共計1000 萬元。後趙某娟向李某某出具4張借條,借條總額1000萬元。

2018年3月15日,王某強與李某某簽訂《雙方協議書》,明確約定:甲方與乙方在自願、平等的條件下集資1000萬元進行投資,其中王某強個人承擔了300萬元的融資金額,李某某在其親朋好友的協助下承擔了700萬元的融資金額。現在因投資失敗,造成雙方共同虧損1000萬元,由於投資額度的不同,王某強現願意補償李某某300萬元,以彌補乙方的損失。

{子問題開始}【本訴、反訴糾纏 針鋒相對 真偽難辨】

{子問題開始}1{子問題開始}、2018年10月18日,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強償還因投資失敗造成損失1000萬元中的300萬元及利息。

{子問題開始}2{子問題開始}、王某強在收到法院訴訟材料後,找到馬君律師,馬君律師瞭解情況後,幫助王某強提起了反訴,要求撤銷王某強與李某某於2018年3月15日簽訂《雙方協議書》,並由李某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子問題開始}【庭審過程】

庭審中:

1、本訴的李某某向法院出具了《雙方協議書》、對賬單、借條、賬務明細等證據,擬證明王某強應當向其償還欠款的事實。

2、反訴的馬君律師向法院提交了《雙方協議書》、借條、判決書、微信聊天記錄、訊問筆錄等證據,擬證明王某強系在被欺騙、存在重大誤解且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子問題開始}【爭議焦點】

1、王某強主張撤銷《雙方協議書》是否能夠成立?

2、關於王某強的撤銷權時候發消滅的問題?

3、王某強是否需要向李某某支付補償款300萬及其利息?

{子問題開始}【法庭辯論】

{子問題開始}一、關於王某強主張撒銷《雙方協議書》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撒銷。

1、根據《雙方協議書》內容記載:現在因投資失敗,造成雙方共同虧損1000萬元,由於投資額度的不同,王某強現願意補償李某某300萬元。該雙方協議書的訂立基礎與履行條件意思明確,即雙方確已虧損1000萬,王某強才需向李某某補償300萬元。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可知李某某向趙某娟出借了1000萬元,趙某娟亦就借款事宜向李某某出具1000萬元債權憑證,從事實表象上看可知王某強與李某某共同享有對趙某娟的債權,可隨時向趙某娟主張權利,故客觀上沒有達到《雙方協議書》訂立基礎條件即雙方共同虧損1000萬元。

2、李某某在公安機關詢問中陳述趙某娟可能還欠300-400萬元,故李某某實際收回了涉案1000萬元大部分投資款,即使趙某娟所欠的300-400萬元成為不良資產不能收回,王某強與李某某也沒有共同虧損1000萬元。因此李某某在簽訂涉案《雙方協議書》時並未將該情況如實告知王某強,李某某欺騙王某強的主觀過錯明顯,致使王某強陷入雙方投資虧損1000萬元的認識錯誤,從而做出彌補投資虧損的不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涉案協議。因此,王某強有權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雙方協議書》。

{子問題開始}二、關於王某強的撤銷權並未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微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撒銷權。本案中王某強於2018年3月15日與李某某簽訂《雙方協議書》,王某強在一年之內向本院提起撤銷之訴,且李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享有本案撤銷權的具體時間,故對於李某某提出王某強喪失主張撒銷涉案《雙方協議書》的權利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子問題開始}三、王某強無需向李某某支付補償款300萬及其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李某某基於雙方之間簽訂《雙方協議書》,主張王某強向其支付補償款300萬元及利息,因該《雙方協議書》已被依法撤銷,對王某強和李某某自始不發生法律約束力,故對於李某某主張王某強向其支付補償款300萬元及利息的訴求,於法無據,依法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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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王某強與李某某於2018年3月15日簽訂的《雙方協議書》;

二、駁回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由李某某負擔。

{子問題開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