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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購房合同

青島購房合同

青島購房合同

一、本合同是青島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青島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共同制定的示範文本,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或參照示範文本訂立買賣合同。

二、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餘房地產買賣均可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四、雙方當事人應按自願協商、公平的原則訂立合同。房地產買賣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共有人的權利。房地產權利登記分為獨有和共有,共有指二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內的共有人應在合同內簽字蓋章。

原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參加房改購房時的同住成年人應在合同附件五相關關係內表示同意出售,並簽字蓋章;因故無法在合同內簽字蓋章的,應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證明。

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將房地產出售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2、定金。買賣合同定金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可就定金數額、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協議內約定。

3、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出賣人將原購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開發公司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應一併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享有“兩書”規定的權益。

4、房屋質量。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若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

5、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買受人應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閲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備案)資料,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6、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7、買賣已抵押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就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同時告知買受人房地產抵押的事實。

8、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房地產權證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

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出售時,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並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二)項。

(2)非居住房屋

該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售時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當事人應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其中,房地產權證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如實填寫。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9、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買賣對象。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10、住房户口遷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買賣,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外,住房內

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時遷出也會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內約定户口遷移條款。

11、維修基金交割。根據《青島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內,當事人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並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户名的變更手續,帳户內結餘維修基金的交割,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五、為保障買賣雙方自身權益,防範違規的房地產中介對當事人權益的侵害,凡委託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公司提供代理、居間介紹等服務的,受託居間介紹、代理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均應在附件六居間介紹、代理等中介服務情況中籤字蓋章;其中:委託人應將居間介紹的有關房地產經紀公司及執業經紀人情況在第一條內予以明示,以備與經紀公司、經紀人發生糾紛時作為投訴的依據;

六、為方便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補充條款,擬訂下列範例,當事人可根據需要自由選擇,範例未經當事人選取,不作為合同內容。

(一)本合同生效後日內,甲方與抵押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註銷他項權利的登記,逾期未註銷的,乙方有權追索甲方的違約責任。

(二)在抵押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認並繼受該項權利,並同意辦理變更登記。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或裁或審制度,合同當事人一旦選擇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當事人如不願仲裁的,願意向法院起訴的,請將合同第十三條劃去。

八、本合同示範文本可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購取。

青島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通過

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

,經紀人執業證書號:)】,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二)房地產座落在青島市【區】【縣】

【路】【弄】【新村】【支弄】號室。(部位:)房屋類型:;結構:;

(三)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範圍(附件一);

(五)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六)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幣)計元。(大寫):仟佰

拾萬千百拾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時,甲方應開具符合税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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