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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典當合同

貨物典當合同

貨物典當合同

典權人(質權人):

當 户(出質人):

為了保障典權人(質權人)實現典權(質權),保證擔保借款的安全履行,當户(出質人)願意將屬於自己全權所有的貨物就地過户給典權人(質權人)進行質押典當擔保並取得當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典權人(質權人)、當户(出質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當物

典權人(質權人)、當户(出質人)雙方認定將當物以過户質押方式進行質押典當。即當户(出質人)將自己全權所有的貨物,現存放在 倉庫(地址: )的 (詳見典當物品清單)作為當物過户到典權人(質權人)名下,當户(出質人)以此當物提供給典權人(質權人)作為質押擔保並取得當金。當金到期,當户(出質人)全部履行“當物擔保範圍”後,向典權人(質權人)贖回此當物。

第二條:當物擔保範圍

當物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當金、月綜合費、以及典權人(質權人)為實現典權(質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拍賣費用、銷售費(含税費)、進出場費、吊裝費、運輸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當金、借款期限、費率

1.當金(人民幣大寫): 。

2.月綜合費率: 。

3.當金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計費時間:具體計收綜合費時間以雙方在當票上確定的時間為準(典當行第一次開具的當票為典當行發放當金和第一次收取綜合費用的憑據;典權人(質權人)在合同期內收取其它時間的綜合費用以續當憑證為憑據)。終止收取綜合費時間以典權人(質權人)收妥當金時間為準。合同期內,當户(出質人)提前還款,典權人(質權人)按當金實際佔用天數,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收綜合費用,超過一個月按實際佔用天數計收綜合費用。

第四條:雙方約定條款:

1.合同期內,因鋼材市價發生波動造成當物市值降至人民幣 元警戒線金額時,當户(出質人)可選擇部分或全部歸還當金、或補充當物,以保證當物市值在警戒線以上。典權人(質權人)為此向當户(出質人)發出書面緊急通知,要求當户(出質人)於合理期限內作出選擇,如當户(出質人)在此期限內既不歸還當金,又不補充當物時,視同當户(出質人)違約,當物變為絕當,此時典權人(質權人)有權提取當物平倉變賣,以清償當金及相關費用。當户(出質人)確認無異議。

2.當户(出質人)需要銷售或調換當物,需徵得典權人(質權人)書面同意。即:當户(出質人)銷售鋼材時,必須提前將當金本息匯入典權人(質權人)的帳户,歸還當金和綜合費用後,憑典權人(質權人)開出的提貨單和“變更典當質押物品通知確認單”到倉庫提貨。當户(出質人)調換鋼材時,必須將換入的鋼材先存入典權人(質權人)指定的倉庫,並填寫“變更質押物品申請表”和“變更典當質押物品通知確認單”,經典權人(質權人)現場工作人員驗收確認換入的鋼材後,在通知確認單上加蓋典權人(質權人)提貨專用章,憑此確認單及提貨單提取換出的鋼材。

3.合同期內,如出現當户(出質人)的某種經濟糾紛而影響典權人(質權人)典權(質權)實現時,典權人(質權人)有權立即提取當物平倉變賣,提前清償當金本息及相關費用,當户(出質人)確認無異議。

4.合同期限屆滿前10日內,當户(出質人)書面提出續當申請,並結清相關綜合費用,經典權人(質權人)同意後,可以續當,屆時雙方另行簽署“續當憑證”和“續當合同”,但本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各項條款在續當期間繼續有效。

5.合同到期,當户(出質人)必須按時歸還當金本金並結清相關綜合費用。合同期限屆滿後10日內,當户(出質人)既不贖當又不續當,視為絕當,典權人(質權人)有權將當物全部變賣,以清償當金及相關費用。典權人(質權人)在清償完當金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應退還當户(出質人)。

6.對當物平倉變賣後所變現的資金,仍不足以歸還當户(出質人)所欠當金及相關費用時,當户(出質人)必須在接到典權人(質權人)書面通知起10日內還清所欠全部當金及相關費用,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第五條:典權人(質權人)違約處理

1.典權人(質權人)在當期內無權出租、變賣、質押、抵押、使用當物。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損毀的,典權人(質權人)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

2.典權人(質權人)不得無故提前追索當金,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綜合費用預先扣除。

如當户(出質人)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取綜合費用,超過一個月按實際佔用天數收取綜合費用,具體結算在本合同當金全部結清時按實清算。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典權人(質權人)發放當金之日起,至當户(出質人)全部歸還完當金和相關費用時止。

本合同期內,當物存放保管過程中所產生的倉儲費用由典權人(質權人)承擔。

本合同期內典權人(質權人)為實現典權(質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拍賣費用、銷售費用、倉儲、吊裝、運輸等費用均由當户(出質人)承擔。

當户(出質人)在合同期內因銷售及其他原因而調換當物時以變更後的當物為典當質押物。

第七條: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如與國家所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悖時,在保證當物權利不被損失的前提下,雙方應及時修改或補充合同予以完善。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

第二百零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有爭議時,在典權人(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二百一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一十一條:本合同一式肆份,並經公證處公證,典權人(質權人)貳份,當户(出質人)、公證處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條:提示條款

當户(出質人)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因當户(出質人)要求,典權人(質權人)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説明,當户(出質人)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典權人(質權人)(蓋章): 當户(出質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電話: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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