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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籤協議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籤協議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籤協議

交通事故發生後,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後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複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籤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餘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發生後,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後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複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籤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餘元。

2007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駕駛汽車經過縣政府南S121線時撞傷了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某,事故發生後杜某立即撥打了110和120,對現場進行保護。李某被送往某醫院診治,確診為“軟組織挫傷”,住院兩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07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親與杜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由杜某賠償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數月後,原告左髖部腫脹疼痛,不見減輕,活動受限,經醫院複查為“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行全髖置換術,住院16天后出院。醫院承認當初診斷存在漏診行為,並承擔手術治療費2萬餘元及賠償原告損失5463元(原告起訴時已將該筆費用去除)。2008年6月9日原告傷情經鑑定符合撞擊傷的特徵,構成八級傷殘。後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賠償損失被拒,便將杜某和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本起事故出具意見,內容為“經雙方協商,自行解決,現責任無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