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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車協議

拼車協議

拼車協議

拼車協議

車主(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 

身份證號碼: 

搭車(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搭車的事宜上達成協議如下: 

1 .關於搭車的路程、及出行時間(乙方行程,考慮到交通及其它特別原因,時間上可以有一定出入) 

出發地點:         目的地點: 

出發時間:         到達時間: 

二、搭車的期間範圍: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每週  至每週  搭車。 

三、搭車的費用及支付方式(請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1 、搭車費用: 元。 

2 、支付週期:按月 ( 周,天,次數 ) 支付,第一次付款計元人民幣。 

四、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1 、甲方須按時將乙方送達指定地點; 

2 、乙方應按協議的規定,按時支付搭車費用; 

3 、因乙方的過失或過錯造成甲方的車輛及設施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 

4 、甲、乙雙方如一方因特殊原因,需不能如期履行合約,須提前 3 天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可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5 、在搭車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須提前一週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7 、若甲方在提供搭車服務的行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應根據有關交通法規及保險條例,進行相關責任認定及賠償處理。 

五、任意一方違反拼車合約的處理 

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協議的條款履行,導致中途終止協議,則視為違約,違約金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 1 )人民幣元整;( 2 )按本協議總金額的% 確定。 

2 、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如果仍舊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雙方損失的,雙方都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六、其它條款 

1 、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時,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索賠。 

2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協議及其補充條款內空格部份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協議和補充條款及附件共有貳頁,壹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簽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標籤:協議 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