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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協議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夫妻忠誠協議

甲方:

乙方:

一、協議總則:

1.甲乙雙方相知相愛、情投意合,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了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不必要的糾紛,現雙方本着互敬,互愛,互信,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的共識下,自願訂立本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及公證機關公證後開始生效。

3.如對本協議所列條款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經雙方協商之後可進行修改或刪減。 

4.該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於夫妻雙方。

二、婚前財產

1.甲方的婚前財產有:

(1)坐落於____處的房地產,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

(2)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元;

(3)股票:____;基金:____;

(4)牌號為____的車輛____輛;

(5)知識產權收益:____;

(6)債權:____;

(7)其他財物:____,共計價值人民幣____元。

乙方的財產有:

(1)坐落於____處的房地產,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

(2)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元;

(3)股票:____;基金:____;

(4)牌號為____的車輛____輛;

(5)知識產權收益:____;

(6)債權:____;

(7)其他財物:____,共計價值人民幣____元。

2.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乙雙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繼承或受贈與所得得房產屬各自個人所有。

(2)甲乙雙方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房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高得利益亦歸各自所有。

(3)甲乙雙方婚前各自名下得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甲或乙婚後一方對外所負得未經對方同意得債務,以甲或乙一方得財產清償,與對方無關。

(4)甲乙雙方婚後得其他財產為共同財產,其收益為共同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各自婚前得房產及婚後所繼承或受贈與所得得房產產生的收益(不含增值)為共同財產。

三、婚後夫妻雙方的核心守則

1.夫妻雙方因相親相愛而締結婚姻,故此雙方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2.夫妻之間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行為。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應賠償另一方人民幣:____元。(應要大寫,如壹萬元整。)

3.夫妻雙方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夫妻雙方均不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婚後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細則規定

1.夫妻雙方婚後均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部門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並負有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應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動承擔家庭的各項義務,相親相愛,互守貞操。

3.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無理由無根據的情況之下提出結束婚姻關係的請求,應本着互敬互愛的態度積極溝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瞞和欺騙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懷孕,哺乳期間有權利無條件拒絕離婚,甲方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夫妻雙方本着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互相承諾婚後必須尊重孝敬對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對方贍養父母並必須協助另一方贍養雙方父母,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

6.夫妻雙方負有生育、撫養後代的義務,因醫學理由不能生育、撫養的情況除外。(此條可根據你夫妻雙方的自我意願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雙方生育子女之後,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自主商議決定。

8.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幸發生意外,如下落不明,發生事故致身體殘疾,亡故等情況的,另一方必須負起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9.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違反前第三款第一項中的忠誠義務,在結束婚姻關係之時對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具體事項應由無過錯方進行決定。如孩子的撫養費用承擔,探視的時間、次數,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歸屬等問題。

10.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因違反法律而被監禁,另一方可隨時提出結束婚姻關係的請求。另一方不得提出異議。

11.本着創建和諧“大家小家”的意願,夫妻雙方在婚後有義務參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會或活動。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況除外。

12.夫妻雙方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的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佔。

13.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活動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準則。

五、其他條款

1.在該協議生效之前,雙方可對本協議增加或刪減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的條款,可增加在本協議第四款之中。

2.夫妻雙方如在今後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認為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瑣而細緻,在此不進行贅列。望雙方共同建立和諧家庭,美滿婚姻。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兩方各持兩份,政府公證部門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協議人簽字蓋章:(甲方) 年 月 日

協議人簽字蓋章:(乙方) 年 月 日

公證機關備案專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