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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訴離婚起訴書,分居滿2年離婚起訴書

再次起訴離婚起訴書 分居滿2年離婚起訴書

再次起訴離婚起訴書 分居滿2年離婚起訴書

原告:原XX,女,生於xxxx年xx月x日,漢族,xxxx人,地址: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被告:被XX,男,生於xxxx年xx月x日,漢族,xxxx人,地址: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子問題開始}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xxx由原告撫養,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00元;

3、判決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擔5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共同債務;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1年2月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同年4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2012年11月5日生育女兒xxx。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具體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 1{子問題開始}、分居已達兩年以上

原、被告結婚以來,被告缺乏責任心,只顧自己享樂,不顧一家老小,常常舉債享樂,原、被告多次因此事發生爭吵,2016年9月被告為了躲避債務,藉口外出打工。從被告外出至今,從來沒有回來過,就年春節也是在外度過。開始的時候,原告多次與被告電話聯繫,讓其回來,但每次都以吵架收場,發展到後來,電話不接,短信不回,原告就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了。原告與被告從2016年9月起,分居已長達2年零7個月,且被告離開之前,與原告多次發生矛盾,感情已經不知,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

{子問題開始} 2{子問題開始}、遺棄家庭成員

被告自從2016年9月離開過後,沒有給家裏寄過一分錢,連婚生女xxx的生活費、學費都未支付,所有家庭開支全是原告支付,特別是2017年4月,女兒xxx因病住院,原告與被告聯繫,希望其能支付一點醫療費,但被告仍然拒絕支付。被告的行為,應該可以認定是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也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

{子問題開始} 3{子問題開始}、夫妻關係確已破裂

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從認識到結婚只有短短2個月,感情基礎薄弱。結婚過後,被告缺乏責任心,對家庭不管不顧,經常外出釣魚,常常幾天不歸家,沒有盡到丈夫、父親的義務,為此原告多次與之爭吵,後來更是幾年不回家,可見夫妻關係確已破裂。

{子問題開始}4{子問題開始}、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2018年8月27日,原告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同年10月15日貴院下達(2018)鄂2822民初21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不予離婚。雖然貴院希望被告能改善夫妻關係,但這半年多以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可見原、被告之間確無合好的可能。

{子問題開始} 5{子問題開始}、女兒一直與原告生活

女兒xxx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女兒的生活,為有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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