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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委託代理協議

馳名商標認定委託代理協議

馳名商標認定委託代理協議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託人):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代理甲方進行第號“”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工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引證甲方註冊的號“”商標,對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第號“”商標提出爭議申請,並通過此爭議案的審理;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認定甲方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申請,通過雙方配合,保證第號“”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第二條目標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使甲方第號“”商標在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認定時限:自甲方委託乙方提交“”爭議申請之日起,國家工商總局認定馳名商標兩批次內(一年六個月時間左右)。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

1)根據乙方的工作進度及時間要求,及時提供委託事項所需的有關證據材料;

2)根據乙方的建議委託乙方或其它第三方做申請進程所必需的其它事項,如相關社會調查、法律訴求、證據蒐集、加急程序申請等;

3)根據本協議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費用。

2、乙方:

1)負責制定甲方第號“”商標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策劃及運作方案,在獲得甲方的書面認可後,負責整套方案的實施;

2)將甲方提供的資料整理、規範為符合認定要求的申報材料並提前送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部門;

3)根據認定工作的進度需要及時通知甲方提供必要的補充材料;

4)負責運作進程中理順渠道、疏通關係等公關活動;

5)負責策劃認定過程中必要的其它事項;

6)瞭解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工作的進程,及時協調各方面的關係;

7)負責運作進程中策劃方案實施情況的及時反饋和調整;

8)如果因其他原因(非乙方主觀原因)而致使認定結果不利,乙方應繼續負責為甲方代理,在不增加費用的基礎上保證甲方在下一步程序中申請認定通過。

第四條委託事項處理進展情況的報告辦法

對委託代理事項的進展,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五條費用及其支付

1、本協議委託事項代理費總額為壹佰萬元。具體付款方式為:甲方第號“”商標被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書面裁定下發後五日內,甲方支付代理費元。

2、違約責任:如甲方在第號“”商標被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書面裁定下發後三十日內未能講本協議合同款支付給乙方,則認定為甲方違約,應在本協議合同款之外,另支付乙方違約金萬元。

第六條委託事項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終止

1、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爭議裁定中認定第號“”商標為馳名商標。

2、由於不可抗力情形出現,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3、甲乙雙方協議終止。

第七條保密事項

1、本合同內容保密,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2、相關申報材料、甲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乙方從甲方獲取的企業的其它商業信息,除為甲方申請馳名商標所需外,乙方不得用於其它目的。

第八條合同糾紛的解決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