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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類

{子問題開始}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上訴人不服 市 區人民法院 字第 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子問題開始}上訟請求:

一、撤銷 市 區人民法院 字第 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 年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被上訴人聲稱其將《通知》送達上訴人的方式為留置送達。實際上被上訴人並未將《通知》直接送達給上訴人。據此,可以確定的是,不能以這種“非直接送達”的方式推定“上訴人已經知道《通知》”的事實認定。

不論《通知》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強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留置送達”為例外,且《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其適用條件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其程序是:“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拒絕簽收《通知》的情況,故而被上訴人適用“留置送達”法定條件並不存在。不能單憑被上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的單方記錄就認定其真實進行了留置送達。基於留置送達不能成立,進而也不能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

二、一審法庭適用法律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標籤: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