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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僱用關係答辯狀範本最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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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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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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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於“__________與原告__________因僱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僱傭關係。

1、答辯人與原告______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僱於被告______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劍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僱於被告______,其與答辯人不存在僱傭關係。

2、答辯人與被告______系承攬合同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______承攬,並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劍為完成承攬任務,還僱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係。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並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於僅指《民法典》中-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係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係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僱主的被告______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於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______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______元/天,計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______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______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