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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有哪些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有哪些要求

相關的勞動者在受到工傷傷害時,有相關的企業對這類勞動者的工傷進行相應的補償,擬補這類人的損失。我國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相應的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才可以享受這類保險待遇。勞動者這時要積極的進行辦理勞動工傷鑑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簡捷、方便。

一、本條系關於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為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而受到事故傷害,這是最為普遍的工傷情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則”。

(2)事故傷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很難確定職工已死亡還是暫時失去聯繫,本着儘量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精神,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工傷。

(3)患職業病。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工經診斷或鑑定確患職業病,並經過工傷認定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

(1)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的結果包括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非工傷和不視同工傷。工傷認定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調查核實、作出認定等,並有嚴格的時限規定。

(2)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職工享受傷殘待遇的重要前提。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有三個條件:一是應在經過治療,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後進行;二是必須存在殘疾,主要表現在身體上的殘疾;三是必須對工作、生活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傷殘程度已經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相關的勞動者是因為工作或相關企業單位外出或指派時,出現的人身傷害的,我國的勞動部門才能夠認定這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範圍內。相關的勞動者要積極的對自己的勞動傷害進行相應的鑑定,才能夠根據這類鑑定結果決定相關的保險待遇。

標籤:待遇 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