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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標準是:工傷認定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要支付職工殘疾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要依職工具體傷殘情況支付賠償金額。員工在工傷醫療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兩個月工資。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相關的規定經向勞動者支付補償。

二、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出現哪些情況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員工因工受傷單位在醫療期內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在員工的醫療期結束之後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如果確實無法適應勝任的,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支付相應金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