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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工傷十級賠償標準2021是什麼?

金華工傷十級賠償標準2021是什麼?

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停工留薪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發生工傷之後有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負責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該勞動者負責,而且工作單位不得以工傷為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對員工進行經濟上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