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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是否有人數限制?

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是否有人數限制?

交通事故發生或者是其他事故的發生極其容易就導致當事人死亡,死亡之後就要進行處理喪事,那麼關於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是否有人數的限制。喪失人員的處置的相關誤工費是沒有人數限制的,只要參與這個喪事處理就可以進行誤工費的賠償。

一、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是否有人數限制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沒有人數的限制。

2、已經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8條規定:“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該規定限制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不得超過3人,但該規定已經失效,現在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但對參加處理喪葬事宜的受害人親屬人數未作限制。因此,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沒有人數限制。

賠償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是否有人數的規定?相關法律是沒有這個人數方面的限制的,只要在發生事故之後有人死亡,就應該及時的處理喪事,因為處理喪事導致的收入損失屬於誤工費的範圍依法是可以得到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