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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治療費誤工費還有沒有?

後續治療費誤工費還有沒有?

後續治療費還有沒有?

《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傷害、致殘、死亡的後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該解釋對責任方應當支付後續治療的費用作了規定,因該規定較為原則,審判實踐中不便操作,特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後續治療費問題發表一些拙見。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後留有殘疾的,是否都有必要進行後續治療,應從後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有所減輕,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必要的;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沒有減輕甚至擴大,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不必要的,應立即停止後續治療。對必要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應當賠償,對不必要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不應賠償。同時,還應從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認定後續治療費。即只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過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加重的,對加重部分導致的後續治療所產生的後續治療費,原加害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只有既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將一些不合理的費用轉嫁加害人,這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賠償,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帶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計算方法

單純的後續治療醫學建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後續治療費的計算是個非常複雜的醫學和法律問題,涉及多種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後續治療費用的方法各不相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於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 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 其他計算方法。

基本醫療費用對於基本醫療費用,在實踐中,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例如,腫瘤病人化療藥物的選擇應按國內普通化療藥物的價格進行計算,而不應按照進口同類藥品計算。

綜述,受害者受傷治療後可以好好調養身體,不必擔心工作和經濟問題,只需努力調養好身體投入未來的生產生活。我國的相關法律極為健全能夠保障受害者的治療調養費用的來源。當受害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標籤:治療費 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