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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車險誤工費證明怎麼寫呢?

人保車險誤工費證明怎麼寫呢?

現實生活中,意外往往很難避免。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耽誤勞動者的正常上班就需要開具誤工證明,向責任方追究賠償中責任。那麼人保車險誤工費證明如何寫呢?接下來小編收集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誤工費需要哪些證明

傷者交通事故發生日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包括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醫療機構開具的休假證明,勞動合同,個税完税證明(如收入超過個税起徵點),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

保險公司要的誤工費材料也只是由醫院開的假條,由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寫有實際誤工天數及扣發工資金額的原件,超納税起徵點的要到地税局開完税證明,還有就是要提供受傷前三個月及受傷期間的工資條。

通常誤工費包括工資部分,由全責方負責賠償。如果任何一方不賠誤工費(包括)工資,可以訴訟公交運輸責任、全責方意外傷害和人員公司工傷賠償

誤工證明

茲證明 ,男(女), 族,身份證 ,是我司(廠、店)員工,自 年 月入職以來,一直在我司(廠、店)工作,月工資約為 元。自 年 月 日發生交通事故以來,因其無法正常工作,我司(廠、店)未向其發放工資。

特此證明。

單位

年 月 日

二、誤工費能否僅憑單位證明得到法院支持

1、關於誤工工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據此,誤工費損失計算關鍵在於有證據證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實。

實踐中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較隨意,法院對於虛開收入證明的情況,除審查單位證明外,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供所在單位的出勤表、工資表及工資條、工資卡等證據。《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固定收入的認定標準,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核後可以認定為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參與社保、工資領取憑證等其他原始證據;

(2)事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證據;

(3)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税證明文件;

(4)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5)其他。

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可以參照此標準準備誤工費證據。

大家如果需要單位開具誤工證明,可以參考上述格式。誤工費的計算標準主要以勞動者的實際工資為標準。大家還應該注意的是,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都需要保留,不能隨意丟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