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什麼?
一、在我國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什麼?
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
2、一切方法,例如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同時,《審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規定: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3、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係的,不屬於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複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
4、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術特徵的出現,但是其出現的前提是,該方法特徵或材料特徵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手段,不構成本專利的貢獻性技術特徵。反過來説,當討論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雖然依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但這些被考慮的“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必須被推定為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的採用不對本專利的創造性提供實質性貢獻,否則該專利就將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被宣告無效。
二、專利權侵權行為
1、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徵: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2、根據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直接侵權行為。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其表現形式包括:
(1)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假冒專利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 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4、冒充專利的行為冒充專利的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 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3) 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4) 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例如,行為人知道有關產品系只能用於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第三人的實施不是為生產經營目的,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間接侵犯行為中要注意以下幾點:① 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此時受讓人若利用了該項專利技術製造了專利產品,那麼受讓人和轉讓人構成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② 其他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行為,行為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隨着現在科技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人才重視專利的申請和相應專利權,也開始逐漸維護自身專利權。執法部門也是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中不足,力求能最大程度最快的維護相應合法公民的權益。相關法律條例針對侵犯專利的一些違法情形也是做了明確的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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