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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受傷誤工費是否可以主張

幼兒受傷誤工費是否可以主張

一、幼兒受傷誤工費是否可以主張?

不可以,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因未成年人沒有參加工作,所以沒有誤工費的説法。

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主體資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維繫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用主要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無從談及“誤工”一説,審判實務中,一般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超過16週歲,而且有證據證明已經參加工作,當然可以主張誤工費。

二、誤工費時間如何計算?

1、非持續性的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從侵權行為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三、誤工費的特點: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於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為參照或者依據。而對於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如果仔細的去了解一下誤工費的具體概念的話,那就不會在幼兒受傷的情況下還去和對方索賠誤工費了。其實有很多人面對這種突發的意外事故並不是欠缺責任感,而是因為被侵權方的很多無理的索賠要求才導致事情遲遲無法解決的。固然被侵權方作為受害者有索賠的權利,但不以法律為依據,隨着自己的意願來處理的話對自身也沒有任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