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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出租車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東營出租車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於出租車司機的收入狀況很多人都會覺得跟當事人一天的拉客量有很大的關係,其實現在大多數的出租車都是有專門的出租車公司承擔的,可能也有少部分公民個人經營出租車的這項業務作為主要的經濟收入來源的。出租車誤工費的賠償關鍵就在於當事人的收入狀況容易引起爭執,那麼,東營出租車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東營出租車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誤工費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賠償。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出租車誤工費應該賠償。

出租車誤工費的標準應由當地出租車管理主管部門統管辦出具證明,天數根據停留在維修站的時間,費用大概是:

一天的份錢 當地平均工資(平均到天)=1天的誤工費

民事官司一般是3個月的開庭期 6個月的審判期,也就是9個月的時間(最長了)

交通肇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要求連帶保險公司責任。

二、出租車的誤工費要賠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

如果僅僅談到出租司機收入的減少,可能很多人還能夠理解,因為這是出租司機的純利。

實踐中,我們可以基本準確的確定出租司機每天的純利。在正常情況下,出租車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

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能因為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機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機的純利應該得到賠償。可是出租車的份錢卻不是這樣,這實質上是一種運管費用。如果這種費用是出租車司機已實際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而且這種支出屬於可以通過運輸回收的成本的範圍,那顯然亦屬停運損失,應計算為車輛修

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按實際天數計算,應改予以賠償。

其實,與此性質相同的還有養路費、保險費、工商管理費用等必然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停運期間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賠償。

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生,比如出租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麼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

考慮到保險理賠的一些現實的問題,肇事方、出租司機方最好還是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做出一個判決好一些,理賠也方便一些。

首先賠償出租車司機的誤工費這也是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的,另外本質上誤工費不管對方是開出租車的或是其他的工作崗位的,只要對方能夠提供確切的收入狀況,誤工費的計算還是非常的簡潔明瞭的,通常出租車公司也對司機有着固定的工資標準的,而且還要結合出租車被撞以後維修的時間來計算所有的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