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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了沒有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狗咬了沒有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在有很多都市年輕人都是把養狗看成了一種追逐潮流的方法,而實際上在養狗的過程當中缺乏長期的責任心,導致大城市有越來越多的流浪狗,這就給城市的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的。而且有部分人員自己在遛狗的時候不牽狗繩,所以現在狗咬人的現象也特別的多。下面要介紹的內容是狗咬了沒有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狗咬了沒有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第119條關於“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被狗咬死應該有狗的主人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有的損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錢,其他醫療費用,被撕咬壞的褲子的錢,如果還有其他後續治療費用的,後續醫療費用也要他們賠償,就醫的交通費、餐飲費,營養費。等等,這些東西都以發票為準,注意保留髮票。應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索賠,比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可以自行斟酌確定。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二、關於被狗咬傷如何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27條有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法》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從本條規定來看,我國動物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條表明,如果受害人故意,則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如果是重大過失則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如對馴養動物投喂行為造成損害,則受害人就屬於重大過失,如是家養動物則屬於一般過失。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解讀本條應當注意的是,1、“違反管理規定”不意味着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而“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才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2、依照最高法院書籍的意見本條主要是針對動物進入公共場所而言。3、如果已經盡到“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還是造成他人損害,到底是否承擔責任。依照動物傷人的無過錯原則,似乎還要承擔責任。但是依照民法解釋學反對解釋規則,應當不負責任。楊立新教授贊同後一種意見,本人持反對意見,因為如果動物傷人,就可以推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4、本條是否適用過失相抵,很多人有疑慮,本人認為,應當可以套用上一條的規定。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關鍵在於能否適用過失相抵,最高法院書籍明確表態,本條是對管理規定的嚴重違反,其過錯等同於故意,不適用過失相抵,甚至受害人故意也要賠償。

本人反對這一意見,認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何況第七十八條是一條總則性質的規定,應該是在適用過失相抵時,酌情加重侵權人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歸責原則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一旦迴歸野生狀態,則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由於動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本條就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8條的第三人侵權的一般規定。而是採取不真正連帶規則。注意,第三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由此可見,狗咬了沒有破誤工費這種做法也並不一定就是不合理的,因為有些人被狗咬了以後並不需要住院,可能就是結合着實際情況打疫苗針,但是大多數的人被狗咬了以後如果能夠找到狗的主人,肯定還是會住院進行一個全面的檢查的,在住院期間造成的損失肯定還是應該由狗的主人來賠償誤工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