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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傷新規定

從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新規定及涉及事業單位如下:
1、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2、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將認定範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羣眾。
3、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傷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