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認定程序
工傷職工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職業病導致死亡的,如果用人單位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給該職工申請工亡認定,工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亡認定。
工亡職工近親屬申請工亡認定的,除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外,還需要提交:
1、申請人及死亡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兩者親屬關係證明;
2、用人單位企業信息;
3、勞動合同複印件及其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
4、病歷材料、診斷證明和死亡證明書;
5、有的地方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為查明事實,還需要提供證人證言。
備齊以上材料,工亡職工的近親屬應及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最終由該機關認定是否屬於工亡。
如果工亡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不認可工亡認定結論,可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由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對工傷情形做最終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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