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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傷待遇申領手續

社保工傷待遇申領手續:
1.工傷報備及就診規定
(1)職工因工受傷符合工傷、視同工傷任定範圍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的時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一個工作日內,填寫《工傷事故申報表》報社保部門備案;如無法及時報送《工傷事故申報表》,可在工傷事故發生的一個工作日內電話報備至參保地社保部門備案登記,之後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起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工傷事故申報表》。
(2)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申請到協議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申請單位須填報《清遠市職工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並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3)工傷職工申請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等工傷康復的,申辦人須提供醫療(康復)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並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4)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需繼續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申辦人須提供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蓋章確認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社保經辦人員在表上加蓋公章後交申辦人。
2.工傷待遇申報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在醫療終結後,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應填寫並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原件;已評定傷殘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原件;如有解除勞動關係需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如屬交通事故的應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傷事故申報表》;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申報供養親屬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及原件,供養關係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5)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醫療單據、費用清單;
(6)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工亡職工應提供死亡證明材料;
(7)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申請表格;
(8)轉出統籌區外就醫的需提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的正規税務發票。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社保工傷待遇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