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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電纜採購合同樣本

最新電纜採購合同樣本

最新電纜採購合同樣本

電纜採購合同

買方:

地址: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賣方:

地址:電話:

税號:

開户行及賬號: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買方購賣方生產的“冠通”牌電線、電纜產品,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買方購買見附表:電纜正差1米,按實際米數結算。

第二條產品的交(提)貨時間、地點:

1、產品的交(提)貨時間為:

2、產品的交(提)貨地點為:

第三條產品的交接方式:

1、產品的運輸方式為賣方送貨(本市),運費由賣方承擔。

2、產品的收(提)貨人為該收(提)貨人在賣方送貨單上蓋章或簽字,視為買方收(提)貨。

3、合同訂立後,買方如果要求變更交(提)貨地點或收(提)貨人時,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二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否則視為未變更。

第四條提前或逾期交(提)貨的處理

1、實際交(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日期不超過二日的,視為雙方守約,合同繼續履行,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2、雙方逾期交貨時間超過二天時,視為賣方逾期交貨,賣方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的千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執行。

3、買方逾期收(提)貨時間超過二天時,視為買方逾期收(提)貨,買方逾期收(提)貨部分貨款的千分之五,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買方逾期收(提)貨時間超過三個月時,視為買方拒絕收(提)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自行處理貨物,所收貨款不予退還。

第五條產品貨款的結算方式:

1、本合同訂立三日內,買方向賣方預付30%作為定金賣方組織生產,貨到現場付清全款。

2、收(提)貨時,買方對產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賣方組織卸貨。

3、預付款在最後一批交(提)貨的貨款中衝抵貨款。

4、貨款支付方式為,買方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支票、銀行卡等支付方式代為支付貨款的,應提供該單位或個人的書面授權,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6、預付款收到後合同生效,合同內產品價格為固定價,合同簽訂後不隨市場變動,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逾期付款的處理

1、買方收(提)到產品時而尚未付款的,視為買方逾期付款。

2、逾期付款違約金應於最後一次交(提)貨前,與貨款一併付清。

3、在買方付清產品貨款前,產品的所有權歸賣方所有,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以任何形式哄搶、扣押、留滯、折抵或損害賣方產品、運輸車輛;否則,賣方除有權按本合同第四條第4款拒絕收(提)貨情形處理外,並追究買方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產品的質量標準及質量異議的提出

1、產品的質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2、買方對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不和規定,應妥善保管,並在7日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賣方所交產品的質量符合合同的規定。

3、買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説明不符合規定的合同號、型號、規格、收貨日期、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保留相關證據,並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處理意見。

4、賣方在接到買方有效書面異議後,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的當日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5、對買方提出的質量異議,經賣方確認確屬賣方質量責任時,雙方同意採用無償退貨、修理或更換方法處理;應買方儲存、保管、使用、保養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產品質量責任,由買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產品的包裝及回收

1、電纜輪具,歸賣方所有,如有丟失,按廠價賠償。

第九條凡因本合同簽訂及履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均為正本,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蓋章、賣方依本合同收到預付款後生效。

賣方:買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賬號:賬號:

本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