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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購銷合同

信用證購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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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流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兑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兑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