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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在抗訴程序中幫助委託人反轉勝訴

民事判決書

房屋買賣糾紛,在抗訴程序中幫助委託人反轉勝訴

(2020)蘇0509民再X號

抗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XX

申訴人(原審被告):楊X,住江蘇省。

委託訴公代理人:孫震,上海市XX。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李X,住山東省。

被由訴人(原審原告):趙X,住山東省。

申訴人(原審被告)楊X因與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李X、趙X及原審被告姜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2019) 書蘇0509民初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蘇州市XX申訴 一人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金察院作1202XX號民事抗訴書向江蘇省蘇州市十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江蘇省蘇州市山級人民 1509 理出法院作出(2020)蘇05民X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21年6月18日公開開庭申理了木案告)楊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孫震,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李 被申訴人趙X的共同委相訴訟代理入至龍 蘇州市芙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中訴入(原審時訴訟在蘇 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姜XX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決副本和開度書交傳票,公告期間屆帶未到庭應訴。現本案已審理終結,江蘇省蘇州市XX提出抗訴意見。經查明,楊與美院出九十2019年3月20日協議離婚。約定由夫要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氣為涉房屋價值X萬元,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同時給予女方補償曆象20萬元。田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位二上海市泰雲路255弄2住房-套,價值人民幣100萬元,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卡還清房貸由女方負責還款。2019年4月29日,XX申請,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追加楊品為被告參加訴訟。2019年7月29日,該院將向楊X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傳票等文書在姜力的工作地點交出要力代收,務,該院2019年7月兩次向楊晶户精地和上海市地址印等送達,但均被退回,楊XX請監督稱,沒有收至相關傳票。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蘇檢技鑑字[2020]X號痕檢驗簽定書證實,委託日期為2018年12月8日,委託人為楊X的投權委託。

判決如下:

一、撤銷(2019)蘇0509民初X號民事判決;

二原X與原X,楊X是12018年12月10日簽訂的《標屋實賣(居司)合司》寧的房屋買賣合同務款於2019年4月2日解除;

三、原審城告X應返還原市原告李X,趙X定金30萬元賠修原審原告李X、趙X提失334萬元、合計364萬元,以及原審原告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廈行。

2,駁回原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賠償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威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卡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醫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市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庾XX

審判員張X

審判員殷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