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子問題開始}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註冊地址、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機構、註冊地址、營業執照註冊號、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號、聯繫電話)

配偶:(身份證號碼、户口所在地)

委託代理人:(工作單位、 電話號碼、資質證書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於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為平方米,規劃用途**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批准文件號:****.出賣人經批准,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名稱:**,批准文件號:***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依據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

該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住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房為【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住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型為房廳廚【幢】【座】單元層號房,該住房層高為層,地下結構,建築層數地上閉式】層,陽台是【封閉式】【非封該住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基準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實際銷售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元,合計總金額為:百拾萬元,核准的樓層調節率為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條 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

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託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託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住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合同約定面積×100﹪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於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1)供水(2)供電(3)供氣(4)排水(5)綠化(6)有線電視、寬帶(7)小高層、高層電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第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時,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處,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2)逾期超過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率)的違約金。

(三)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種方式處(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

(2)逾期超過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約定

產權登記約定經濟適用住房為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其中買受人佔該套房屋賣人佔該套房屋%,在此期間,買受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買受人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其住房。買受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並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該住房;買受人家庭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託代為辦理權屬登記。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上市交易約定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起止日期按合同簽定日期計,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買受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5年後出售時,政府具有優先回購權,上市所得價款可按照第十一條中出售人和買受人雙方約定各自所佔的房屋所有權比例進行分配,買受人憑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繳款證明或書面意見取得完全產權,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保修責任

《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該房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

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分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住房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一)屬買受人所有的共用設施、設備:1、物業管理用房;2、門衞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3、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棚);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場地:5、其它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二)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乾制】【酬金制】,物業服務費(資金)標準為理企業按/月。平方米(建築面積),由物業管收取,物業買受人應在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繳納義務。

第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八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本合同簽訂後,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籤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