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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合同編號: )

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範本是怎麼樣的?

出賣人: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___________

【身份證】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確認單編號: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劃撥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公頃,規劃用途為_經濟適用住房_。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經濟適用房,【現定名】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經濟適用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為【現房】【預售經濟適用房】。預售經濟適用房批准機關為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經濟適用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房的基本情況

買賣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該經濟適用房,其房屋狀況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棟【幢】 【層】 號房。

該經濟適用房的用途為 住宅 ,屬_磚混_結構,層高為_______米,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車庫、雜屋、閣樓(夾層)均未計入層數。

該經濟適用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該經濟適用房計價方式:

1、户控內面積暫定預算單價為__ 元/ M2,面積__M2 ,合計人民幣:_拾_萬_仟_佰 拾_元整;

2、户控外面積暫定預算單價為_ 元/ M2,面積__M2,合計人民幣:_拾_萬_仟_佰 拾_元整;

3、商品房部分單價為__ 元/ M2,面積__M2 ,合計人民幣:_拾_萬_仟_佰 拾_元整;

4、配套設施費為90元/ M2,面積__M2 ,合計人民幣: _萬_仟_佰 拾_元整;

5、該經濟適用房綜合以上價格合計總金額為:(人民幣)_拾_萬_仟_佰 拾_元整;

6、該經濟適用房屬於政府定價的預售房屋,本合同約定的户控內、户控外價格為暫定預算價,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格以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結算價為準,多退少補,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通知後30天內到出賣人處辦理找補差價款手續。

7、除房屋價款外,買受人應支付的有關費用及付款方式詳見合同附件《價格計算書》,該費用由出賣人代為收取,買受人應當在合同簽定時一併繳納。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本條款中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該經濟適用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退房,買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退房的,視為買受人同意接收該房,買受人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出退房,並據實結算房價款。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書面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按本合同第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在本合同簽訂當日,向出賣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第四條確定該經濟適用房總房款(含定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2、銀行按揭:買受人在本合同簽訂當日,向出賣人支付該經濟適用房總房款(含定金)的__%,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小寫)____,餘款__%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小寫)______辦理銀行按揭,買受人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提供辦理按揭手續的資料,如買受人所提供資料不符合銀行規定或不及時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的,須改為本條第一項付款方式即一次性付款或辦理退房手續(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所交定金不退,造成出賣人損失的,買受人還應予以賠償)。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1、2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到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所交定金不退,買受人另賠償出賣人總房款1%的損失。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2、買受人逾期付款的(包含維修基金、面積及結算價格差價款和其他有關税費),出賣人有權順延交房和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日期。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前,將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提供竣工驗收記錄,交付後六個月內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因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市政工程建設和其他政策性因素造成的重大困難,但須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證明;

3、如買受人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未在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前支付給出賣人,出賣人將順延交房日期。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_ 1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9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30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該經濟適用房結構形式、房型、空間尺寸、朝向等發生改變,影響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憑房屋現狀接收房屋的,不得再以房屋結構、面積、裝修、設計變更等為由提出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

第十一條 交接。

該經濟適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買受人不得以房屋有屬於保修的情形為由拒絕收房。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簽署房屋交接單,出賣人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從出賣人交付之日起一個月內,買受人未辦理收房手續的,視為買受人已按交房通知書確定的時間接受該房屋,質量保證期及物業管理費自出賣人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經濟適用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過錯造成該經濟適用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經濟適用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二)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出賣人補償裝飾、設備差價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經濟適用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水、電在交付之日起達到使用條件;

2、燃氣在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3、該房屋所在組團的環境、道路在交房後五個月達到使用條件。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因經濟適用房最終結算價格必須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出賣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後並在政府有關部門審定結算價格批准文件下發後,且買受人的《經濟適用住房準購單》經有關部門審批發放後三年內代買受人辦理好房屋所有權證。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政府有關部門審定結算價格批准文件下發後,且買受人的《經濟適用住房準購單》經有關部門審批發放後三年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書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2、由於買受人原因造成出賣人不能辦理產權的,自出賣人通知買受人辦理權屬證書之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書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該經濟適用房總房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出賣人自住宅竣工驗收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在經濟適用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經濟適用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2、該經濟適用房所在樓宇的外牆使用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3、該經濟適用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4、該經濟適用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5、該經濟適用房所在樓宇的閣樓(含露台)、架空層(車庫、雜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6、該經濟適用房所在小區的地下車庫、車位及配套設施與配套用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7、該經濟適用房所在小區的學校、幼兒園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湖南新金鴻置業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經濟適用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經濟適用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中凡需要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內容,均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最終審核批准的執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的同時,買受人應與出賣人委託的長沙新金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與臨時業主公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貳_份,買受人_壹_份,房屋產權管理局_壹_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出賣人通知買受人的方式為電話或郵寄信函,本合同書所確認的買受人的地址即為信函送達地址。如買受人的電話或通信地址發生變更,買受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送達。

第二十六條在辦理產權時,如因買受人購房資格發生變化,導致不能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單》,從而不能辦理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交易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在銀行貸款發放後,買受人如不按時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而導致出賣人承擔了擔保責任的,除出賣人因此而承擔的責任均由買受人承擔外,買受人還應按出賣人承擔責任數額每日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買賣合同是需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來進行簽訂,而且簽訂的合同一定要在協商好之後才能處理,同時對於寫的內容不能違背雙方的意願,如果一方存在被強迫的方式簽訂的,那麼此合同就是屬於無效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