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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性質

勞動合同的性質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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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性質與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地點、時間、方法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內容,如試用期、保守商業祕密、住房或食宿、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子女入學、商業保險等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無效勞動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包括:

(1)主體資格不合法,如用人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直接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等。

(2)內容不合法,如違反工時休假制度、最低工資標準、安全衞生標準、勞動保險和特殊勞動保護等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應審批而未審批等。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經濟合同無效後,通常採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與收繳非法所得的方式進行法律救濟與處理。勞動合同不是財產與財產的交換,而是勞動力與財產的交換。因此,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不能採取返還財產與收繳非法所得的方式進行處理,而是採取撤銷合同、修改勞動合同與賠償損失的方式進行法律補救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