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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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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應賠償

   我鄰居張某在2003年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合同約定如張某死亡,保險公司將賠償張某保險金30萬元,受益人為其兒子。前不久,張某和丈夫發生口角,一氣之下服毒自盡。其丈夫和兒子找到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但保險公司説,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請問保險公司的説法對嗎?

   解答:保險公司的説法不對。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該條同時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合同給付保險金。張某2003年即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成立已滿二年,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