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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範本8篇)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範本8篇)

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貸活動中的一種新型業務,它因具有信貸資金數額大,資金週轉期長,借貸手續簡明的優點而廣愛歡迎。但由於當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利或作用小,關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釋相對滯後等因素,經常出現金融糾紛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出台後,雖對最高保證額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但最高保證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及國情不能相適應。為此,本文擬從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徵及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簽定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減少金融風險,促使金融資金安全運轉,避免國有資金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指保證人與貸款、借款人協商,在最高貸款債權額度內,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它是基於“最高額保證合同而達成的借款擔保合同,是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最高額借款合同的統一體,它對於減少金融部門人、財資源的浪費,簡化借款手續,增加借款行為的透明度,維護借、貸、擔保三方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的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最高額保證合同是約定保證人、借貸人、貸款人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確約定,將來可能會引發糾紛及至形成訴訟,從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體現各有不同。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的最高債權額、貸款的時間、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貸款人,履行監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使用用途等職責,行使追還借款本息的權利,以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護借貸資金安全。貸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申請借款,按約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貸資金的權利,同時應承擔按約定時間、方式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監督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在發現借貸行為違法時有提出抗辯的權力,在貸款人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時,應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遵守民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到審慎無欺、守法而行。

2、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借、貸、擔保三方基於“最高債權限額”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有別於其它擔保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它限定了最高債權限額。“最高債權限額”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呢《民法典》本身就此問題未作出明確解釋,在銀行金融業務和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屆對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該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該解釋採用了“債權餘額”的概念,也就是説“債權餘額”只要不超過合同規定約定的最高債權限額,保證人就應當在“債權餘額”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它為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金融部門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將“最高額”約定為“最高債權累放額”,即“最高債權發生額”。該約定與《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發生牴觸,而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採取的是任意性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願約定的條款。所以説,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對“最高債權限額”的涵義應充分理解,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確約定。

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最高額保證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大,借款期間長,保證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為此,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且借、貸、擔保三方必須在合同上親筆簽字或畫押。在採用蓋章方式時,必須是由本人加蓋。故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屬於一種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內容除應當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其特有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有:

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作為貸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能力、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主體不合格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條款,核心內容就是最高額貸款限額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即“累放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可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自行協商確定。

3、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涉及到債權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同時關係到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不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借、貸、擔保三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保證期間加以明文規定。

4、保證責任範圍及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範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項目,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項目。其目的就是解決保證人承擔多少保證責任的問題。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和按份保證三種。

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於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及相關解釋對“最高額保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金融活動、審判實踐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釋規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屆在實踐中共同探討以達成共識。筆者現就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所應採取的對策進行初步探討。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認定問題

“最高債權額”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餘額”,決定着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範圍的大小,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着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所以,對“最高額債權”的理解及如何認定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案件的關健。如:某信用社與王某、顧某、及胡某等十位擔保人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額為20萬元限度內,向王某發放借款。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連帶擔保,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定後,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9萬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發放10萬元。直至2000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貸款12.5萬元。後經多次催要,王某未能歸還借款,故某信用社於2002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2.5萬元,並要求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2.5萬元範圍內承擔按份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就最高債權額的認定問題產生兩種意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最高債權額”為20萬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後所欠某信用社的貸款沒有超過20萬元,那麼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就應當在2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顧某、胡某等擔保人就應當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借、貸、擔保三方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也就是説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無論向貸款人發放多少次貸款,也不論借款人償還多少貸款,發放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約定的限額。此意見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發放貸款19萬元,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應在20萬元限額內發放,也就是説,以後最多隻能再發放1萬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卻超額發放貸款9萬元,超額部分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只應對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第二意見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不違背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是正確意見。因為借款、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即“發生額”,那麼,作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在20萬元以內發放貸款,而不應當在第一次發放19萬元之後,再次向貸款人發放10萬元。某信用社前後累計發放貸款29萬元,超過約定額9萬元,那麼擔保人對此超出部分的貸款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僅對貸款人未能償還的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這兩種意見比較,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餘額”,擔保人應承擔12.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擔保人則承擔3.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對於借款人某信用社來講,如果按合同約定,僅在20萬元之內向貸款人發放貸款,到期滿之日,貸款人僅有3.5萬元借款未能償還,這對於貸款人還是擔保人償還此貸款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同時也有利於某信用社借貸資金回籠,避免人、財、物的浪費。反之,貸款人則有12.5萬元借款資金不能償還,無形之中,增大了擔保人折保證責任。所以説,“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更加有利於金融借貸資金的安全運轉,對借、貸、擔保三方有百益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額保證的相關規定,將“最高債權額”明確規定指的是“債權餘額”,是從全國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局考慮而制定的。但我國目前金融體制並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於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週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於不利地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綜合考慮多方利害關係,在近一定時間內,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發生額”較為適宜。

(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問題

在金融貸款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存在着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現象。具體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貸款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為至債務償還之日等幾種情況。這對債權人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造成困難。為此《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應當執行約定期間。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借、貸、擔保三方應引起高度重視,正確理解保證期間的概念,嚴格區分保證期間與債務發生期間的含義,準確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以避免出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後果,同時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借貸資金及時安全回籠,減少金融風險。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決算日”的確定問題

“決算日”是最高額保證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的最終餘額,這個時間點就是決算期或決算日,其法律功能在於確定債權餘額即最高額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數額。

“決算日”或“決算期”日前還只是學者進行學術探討時所使用的名詞,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或採用“決算日”或“決算期”,決算日到底是哪個時間點呢根據《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限度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債權餘額的確定之日”。債權餘額的確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發生的確定,即以後不能再發生新的債權,二是債權清償的確定,即在主債務期滿後沒有償還,形成確定的債權,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只有在這兩方面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餘額才能最終確定。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如果一筆主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不能最終確定債權餘額,如某銀行、A公司、B公司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高債權額為1200萬元,貸款期間為一年從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每月給A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由B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後,某銀行每月發放貸款100萬元給A公司並出具借據,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間屆滿即直至2000年12月31日,銀行共為A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至2001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銀行1100萬元。此案應如何確定其決算日呢從決算日的功能表現之一,債權發生的確定意義上説,2000年12月31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説以後不再發生新的債權,而從另一表現債權清償的確定來講,即主債務沒有償還,形成確定債權,“決算日”則為2001年12月31日,即為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這對確定“決算日”或“決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難。從一般金融業務實踐中,貸款的清償期大多掌握在一年為宜,一般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案的“決算日”或“決算期”定為2002年1月1日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即解決了不會發生新的債權,又滿足了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屆滿,還不會導致其它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此,借、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貸款期間及方式,考慮到每筆主債務的清償期限,以便及時確定決算期,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減少金融糾紛。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特殊訴訟時效(一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而貸款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貸款合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而貸款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故其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隨貸款合同糾紛案件而定。

作為擔保合同的特殊類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該如何確定其訴訟時效呢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下可能發生多筆債務,每一筆債務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額保證下的每一筆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逐筆計算。另一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要等到決算日後統一計算,逐筆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徵。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所獨有的法律特徵,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第二種觀點雖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徵,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此觀點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踐上面臨着與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在具體金融業務操作中,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時,應考慮將來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訴訟時效等問題,儘量縮短髮放期間和清償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一年。另外建議金融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償貸能力、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半年進行核查、監督,對債權餘額每一年進行一次計算,並經借、貸、擔保三方確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業務規模,並將業務規模掌握在一定的範圍內。以上是筆者對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粗淺認識與理解,有諸多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2

借款人: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 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內,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提款申請書》(附件一)為準。《提款申請書》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提款申請書》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____________

賬户名:_____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利息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 %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 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於違約。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借款人應於《提款申請書》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開户行如下:____________

賬户名:_____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第五條 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六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就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當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擔保方式為最高額保證,由 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函,就相關保證事項予以明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貳份,借款人執 _____份,出借人執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 出借人(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3

合同編號:( )銀保字第____號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及賬户: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開户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債務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及賬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債權人與債務人根據綜合授信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於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於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於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於銀行承兑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兑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兑匯票載明到期日後兩年止。

5.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佔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於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佈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並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2)按主合同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權利義務的累加性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並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並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由於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並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於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郵政信函於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4

債權人(下稱甲方):_________

債務人(下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乙方申請,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內最高借款額的借款業務。在授信期限及額度內,乙方在滿足甲方條件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資金需求情況,隨用隨借,隨借隨還。

第二條 授信內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 (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2、授信期限:從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單筆借款利率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對應的甲方確定的期限檔次利率,以《借據》為準。

4、利息支付: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借款到期,利隨本清;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_________日,付息日自每月_________日至當月底。

5、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額、利率、費率,以甲乙雙方簽署的單筆借款業務《借據》為準。

第三條 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時,須逐筆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權根據自身資金情況、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進行審核。甲方審核同意的,雙方另行簽訂單筆借款業務《借據》。

2、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乙方按以下第 項方式使用借款額度:

2.1、以 個月為週期,以_________ 萬元為單筆借款額度循環使用,最後一次循環借款的到期日不超過本合同項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隨用隨借,隨借隨還,單筆借款的到期日不超過本合同項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屆滿,尚未使用的信用額度自動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請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l、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申請使用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報告及所有開户行名稱、賬號、存借款餘額等相關資料、信息或個人財產信息,並積極配合甲方的檢查監督。

3、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嚴格按照單筆《借據》約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前書面通知甲方並落實甲方認可的債務清償或補救措施:

(1)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困難或發生訴訟、仲裁事件。

(3)變更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事項。

(4)對甲方債權實現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5、實施下列行為,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落實甲方認可的債務清償措施:

(1)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減少註冊資金,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項下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甲方債權實現的行為。

(2)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償債能力的。

6、不與任何第三方簽署有損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合同。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及時受理並審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要求乙方按期提供會計報告等文件、資料和信息,或個人財產情況,有權瞭解乙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況。

3、乙方未履行還款義務,甲方可以就乙方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4、對乙方提供的有關其財債務、財產、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期限的調整及違約責任

1、如發生以下事件即構成乙方違約:

(1)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按時足額還款及其他義務;

(3)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與乙方經營相關的市場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乙方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包括但不限於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申請破產)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乙方捲入重大或即將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其償債能力;,乙方、抵押人與他方簽訂有損債權人權益的合同;

(7)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質押物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借款本息,而債務人未按債權人要求落實新的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喪失商業信譽;

(9)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單項業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10)乙方主要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及其他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12)乙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規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條中所規定的義務;

(14)乙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

2、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並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本息,並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責任;

(2)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擔保;

(4)採取維護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所產生債權的擔保方式為 _________,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九條:合同變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只能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或變更。債權人遲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項下以及准許債務人遲延付款均不構成債權人放棄或改變其權利,同時也不影響、減損或限制損害債權人行使權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應當以專遞信函或電話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頁所述的地址、電話或之後以書面方式提供的地址、電話發送。如以專遞信函方式發送,專遞信函發送後的第5個工作日,不論債務人是否實際收到均視為已經送達。如以電話方式發送,視為立即送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_________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_________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與本合同項下債權相關的承諾書、擔保函等文書,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時與甲方所簽訂的《借據》、清單、申請書、承諾書等文書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其他補充事項: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聲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關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説明,我方已經知悉並理解上述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5

甲方(借款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住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乙方(擔保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住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甲方向________申請借款,由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39;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

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6

借款人:_______

出借人::_______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

賬户名: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

開户行如下:

賬户名: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本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______出借人(蓋章):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7

貸款人: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_______

第一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_______

1.借款種類: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

3.借款期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5.利率息_________‰;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借款人的義務:_______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抵押人的義務:_______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_____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貸款人的義務:_______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借款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_____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_____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貸款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_____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賬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_____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貸款人(簽章):______________借款人(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8

合同編號:________06033_______37

抵押人:韓_升龍雲

抵押權人:__分行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乙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 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為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抵押財產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

二、抵押財產因故換髮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四、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脱離甲方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註銷,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擔保範圍及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

一、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見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

二、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依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

三、本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四、被擔保的債權項下的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墊款、各種應付費用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 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

第三條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甲方 應 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主合同變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 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乙方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佔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税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並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佔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甲方 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註明:______乙 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財產已投保但保險單未註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註或變更。

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甲方應 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並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 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 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甲方自由處分。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 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

(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徵收、徵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佔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

甲方 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主合同約定被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利。

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 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税費後的淨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 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税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後,優先用 清償抵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 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如果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最高限額低 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餘

額,且在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則甲方承諾,

其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

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 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

具體而言,在乙方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

因,甲方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 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

何其他原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

款應優先用 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三)若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為甲方提供了反擔保,則甲方基 上述反擔保

而獲得的款項應優先用 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八、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

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

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

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

複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

誤、遺漏,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乙方有權選擇第六條第五款第(二)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處

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三)如果因甲方過錯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乙方未及時且充分實現抵押權,且其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因過錯遺失甲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乙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甲方提出申請後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甲方有權相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乙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二)要求乙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依法協助甲方註銷抵押財產登記。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一、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 佔有、管理、處置、登記、公證、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拍賣、過户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從甲方在__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户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劃款項為外幣,乙方有權按扣收時__銀行公佈外匯牌價的銀行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清償甲方應付款項。

三、公告催收

對甲方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主合同項下債權關係的確定證據。

甲方 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

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五、權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此減免,但是乙方若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相應減免。

六、甲方解散或破產

甲方如發生分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被撤銷、被註銷工商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均應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權參加甲方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七、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傳遞給其他方的通知,須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

甲方通訊地址、聯繫方式如有變動,應 發生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變動方承擔。乙方發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項時,也可採用在乙方網點張貼公告、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通知。

八、甲方信用信息的使用

甲方為自然人的,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並有權向上述個人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 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範圍內。

甲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並同意乙方將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數據

第十二條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一)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如抵押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或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閲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

甲方 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違反甲方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若甲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機構、組織)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准。因甲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 全額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四、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全部資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有效的。

五、甲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六、甲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並非公益設施、禁止(或限制)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也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 抵押財產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建設工程價款、國家税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七、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立約人信息1.甲方(抵押人)信息:

2.乙方(抵押權人)信息: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行

住所:前郭縣郭爾羅斯大路2899號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138000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信息:此欄空白

第十五條對首部的約定

本合同中所稱“主合同”係指:劉_(本合同中簡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06033_______37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和該合同項下的個人額度借款通貸賬户支用單、個人額度借款分賬户支用單、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十六條對第二條的約定

一、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債

二、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含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

償金、債務

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 乙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雜費等)、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 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二、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金額大寫)伍佰萬元整。

第十七條對第六條的約定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此欄空白。

第十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貸款期限 年12月26日至 年12月26日;

二、債權人依法實現債權時,抵押人同意分割抵押物出售,分割費由抵押人承擔,且首先以抵押物中的1樓償還債權人債權;

三、此欄空白;

四、此欄空白。

第十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種方式解決: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貳:提交此欄空白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此欄空白),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清單如下:

抵押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