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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範本13篇)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範本13篇)

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貸活動中的一種新型業務,它因具有信貸資金數額大,資金週轉期長,借貸手續簡明的優點而廣愛歡迎。但由於當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利或作用小,關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釋相對滯後等因素,經常出現金融糾紛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出台後,雖對最高保證額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但最高保證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及國情不能相適應。為此,本文擬從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徵及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簽定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減少金融風險,促使金融資金安全運轉,避免國有資金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指保證人與貸款、借款人協商,在最高貸款債權額度內,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它是基於“最高額保證合同而達成的借款擔保合同,是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最高額借款合同的統一體,它對於減少金融部門人、財資源的浪費,簡化借款手續,增加借款行為的透明度,維護借、貸、擔保三方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的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最高額保證合同是約定保證人、借貸人、貸款人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確約定,將來可能會引發糾紛及至形成訴訟,從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體現各有不同。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的最高債權額、貸款的時間、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貸款人,履行監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使用用途等職責,行使追還借款本息的權利,以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護借貸資金安全。貸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申請借款,按約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貸資金的權利,同時應承擔按約定時間、方式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監督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在發現借貸行為違法時有提出抗辯的權力,在貸款人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時,應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遵守民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到審慎無欺、守法而行。

2、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借、貸、擔保三方基於“最高債權限額”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有別於其它擔保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它限定了最高債權限額。“最高債權限額”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呢《民法典》本身就此問題未作出明確解釋,在銀行金融業務和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屆對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該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該解釋採用了“債權餘額”的概念,也就是説“債權餘額”只要不超過合同規定約定的最高債權限額,保證人就應當在“債權餘額”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它為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金融部門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將“最高額”約定為“最高債權累放額”,即“最高債權發生額”。該約定與《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發生牴觸,而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採取的是任意性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願約定的條款。所以説,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對“最高債權限額”的涵義應充分理解,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確約定。

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最高額保證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大,借款期間長,保證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為此,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且借、貸、擔保三方必須在合同上親筆簽字或畫押。在採用蓋章方式時,必須是由本人加蓋。故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屬於一種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內容除應當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其特有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有:

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作為貸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能力、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主體不合格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條款,核心內容就是最高額貸款限額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即“累放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可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自行協商確定。

3、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涉及到債權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同時關係到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不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借、貸、擔保三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保證期間加以明文規定。

4、保證責任範圍及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範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項目,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項目。其目的就是解決保證人承擔多少保證責任的問題。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和按份保證三種。

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於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及相關解釋對“最高額保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金融活動、審判實踐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釋規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屆在實踐中共同探討以達成共識。筆者現就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所應採取的對策進行初步探討。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認定問題

“最高債權額”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餘額”,決定着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範圍的大小,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着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所以,對“最高額債權”的理解及如何認定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案件的關健。如:某信用社與王某、顧某、及胡某等十位擔保人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額為20萬元限度內,向王某發放借款。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連帶擔保,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定後,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9萬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發放10萬元。直至2000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貸款12.5萬元。後經多次催要,王某未能歸還借款,故某信用社於2002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2.5萬元,並要求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2.5萬元範圍內承擔按份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就最高債權額的認定問題產生兩種意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最高債權額”為20萬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後所欠某信用社的貸款沒有超過20萬元,那麼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就應當在2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顧某、胡某等擔保人就應當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借、貸、擔保三方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也就是説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無論向貸款人發放多少次貸款,也不論借款人償還多少貸款,發放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約定的限額。此意見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發放貸款19萬元,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應在20萬元限額內發放,也就是説,以後最多隻能再發放1萬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卻超額發放貸款9萬元,超額部分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只應對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第二意見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不違背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是正確意見。因為借款、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即“發生額”,那麼,作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在20萬元以內發放貸款,而不應當在第一次發放19萬元之後,再次向貸款人發放10萬元。某信用社前後累計發放貸款29萬元,超過約定額9萬元,那麼擔保人對此超出部分的貸款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僅對貸款人未能償還的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這兩種意見比較,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餘額”,擔保人應承擔12.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擔保人則承擔3.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對於借款人某信用社來講,如果按合同約定,僅在20萬元之內向貸款人發放貸款,到期滿之日,貸款人僅有3.5萬元借款未能償還,這對於貸款人還是擔保人償還此貸款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同時也有利於某信用社借貸資金回籠,避免人、財、物的浪費。反之,貸款人則有12.5萬元借款資金不能償還,無形之中,增大了擔保人折保證責任。所以説,“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更加有利於金融借貸資金的安全運轉,對借、貸、擔保三方有百益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額保證的相關規定,將“最高債權額”明確規定指的是“債權餘額”,是從全國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局考慮而制定的。但我國目前金融體制並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於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週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於不利地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綜合考慮多方利害關係,在近一定時間內,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發生額”較為適宜。

(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問題

在金融貸款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存在着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現象。具體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貸款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為至債務償還之日等幾種情況。這對債權人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造成困難。為此《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應當執行約定期間。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借、貸、擔保三方應引起高度重視,正確理解保證期間的概念,嚴格區分保證期間與債務發生期間的含義,準確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以避免出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後果,同時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借貸資金及時安全回籠,減少金融風險。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決算日”的確定問題

“決算日”是最高額保證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的最終餘額,這個時間點就是決算期或決算日,其法律功能在於確定債權餘額即最高額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數額。

“決算日”或“決算期”日前還只是學者進行學術探討時所使用的名詞,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或採用“決算日”或“決算期”,決算日到底是哪個時間點呢根據《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限度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債權餘額的確定之日”。債權餘額的確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發生的確定,即以後不能再發生新的債權,二是債權清償的確定,即在主債務期滿後沒有償還,形成確定的債權,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只有在這兩方面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餘額才能最終確定。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如果一筆主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不能最終確定債權餘額,如某銀行、A公司、B公司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高債權額為1200萬元,貸款期間為一年從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每月給A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由B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後,某銀行每月發放貸款100萬元給A公司並出具借據,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間屆滿即直至2000年12月31日,銀行共為A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至2001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銀行1100萬元。此案應如何確定其決算日呢從決算日的功能表現之一,債權發生的確定意義上説,2000年12月31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説以後不再發生新的債權,而從另一表現債權清償的確定來講,即主債務沒有償還,形成確定債權,“決算日”則為2001年12月31日,即為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這對確定“決算日”或“決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難。從一般金融業務實踐中,貸款的清償期大多掌握在一年為宜,一般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案的“決算日”或“決算期”定為2002年1月1日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即解決了不會發生新的債權,又滿足了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屆滿,還不會導致其它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此,借、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貸款期間及方式,考慮到每筆主債務的清償期限,以便及時確定決算期,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減少金融糾紛。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特殊訴訟時效(一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而貸款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貸款合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而貸款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故其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隨貸款合同糾紛案件而定。

作為擔保合同的特殊類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該如何確定其訴訟時效呢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下可能發生多筆債務,每一筆債務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額保證下的每一筆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逐筆計算。另一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要等到決算日後統一計算,逐筆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徵。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所獨有的法律特徵,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第二種觀點雖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徵,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此觀點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踐上面臨着與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在具體金融業務操作中,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時,應考慮將來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訴訟時效等問題,儘量縮短髮放期間和清償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一年。另外建議金融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償貸能力、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半年進行核查、監督,對債權餘額每一年進行一次計算,並經借、貸、擔保三方確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業務規模,並將業務規模掌握在一定的範圍內。以上是筆者對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粗淺認識與理解,有諸多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2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萬元整(小寫)1000.00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

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____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開户行如下: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本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3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

3、借款期間: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______‰。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餘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户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賬户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__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5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丙方(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款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

第二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本借款只能用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借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借款的償還:_________________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結清,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如推遲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滯納金.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

第七條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抵押條款

第八條抵押物為,現抵押人同意以該資產的剩餘價值作為抵押,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擔保。

第九條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及實現債權的其它所有費用,同時也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止。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變賣、贈與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十二條抵押權人可以單方憑經過公證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記部門辦理二次抵押登記手續並領取《它項權利證書》。如登記部門一定要抵押人到場,則抵押人應當配合。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三條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借款人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天后,抵押權人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

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簽章之後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後生效。

第十五條如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借款人願意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6

貸款人: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

3、借款期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

5、利率為月息______‰。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______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______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借款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

抵押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7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萬元整(小寫)12000000.00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

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

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

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

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

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開户行如下: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

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

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本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_____元(大寫)

5、利率為月息。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賬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8

甲 方(借款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住所電話:

工作單位:

單位電話:

手 機:

乙 方(貸款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和用途

第 條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向乙方申請使用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用。

第二章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第3條 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以下簡稱“最高額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僅限用於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

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第三章 擔保

第4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採取如下一項或數項擔保: □ 保證人 □ 抵押人 □ 質押人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質押合同》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5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

第8條 乙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有權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第二章 借款額度的使用

第9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額度。乙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甲方再簽訂相應的具體借款合同(簡稱“具體合同”)。

第 10條 甲方使用的借款餘額(即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借款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未使用的借款額度在期限屆滿後自動取銷。

第1 1條 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申請使用借款額度,每筆借款合同的借款發放日期不得超過最高額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調整最高額借款期限,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後的截止日。每筆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體合同的約定。

第1 2條 本合同不構成乙方向甲方必然發放貸款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作出調整。乙方僅在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簽訂了具體合同時,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履行放款義務。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籤訂的具體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體合同為準。

第13條 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籤訂具體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第1 4條 甲方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陳述和保證如下:

1 4.1 甲方擁有充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並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證其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14.2 甲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擅自將貸款挪作他用;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與本人或直系親屬的證券投資第三方存管賬户相關聯;保證不將貸款資金用於購臵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產;

14.3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和具體合同的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14.4 甲方保證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證未虛構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對象真實存在;

14.5 如本合同項下借款屬於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或者

甲方履行還款責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證按照乙方要求使該第三方知曉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約定;

14.6 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用途為購臵房地產時,甲方保證在申請本合同項下借款時甲方的已購房套數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及乙方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 5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5.1 甲方應按本合同及具體合同的約定支用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及歸還貸款本息。

15.2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及其擔保合同項下的登記、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等所有相關費用。

15.3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如實提供個人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

15.4 甲方應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履行具體合同所須的交易文件、交易憑證及書面報告;

15.5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其賬户、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或進行現場調查。 5.6 甲方應在個人或家庭經濟收入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項下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15.8 甲方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5.9 甲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1 6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6.1 乙方有權瞭解甲方職業、收支狀況、對外負債、提供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等情況。

16.2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權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16.4 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甲方信用狀況的個

甲 方(借款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乙 方(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3)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貨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和《__________》及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借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簽訂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_________%計算,並在還款時一併償清,若發生逾期不還,將按_________%計算相應罰息。

第二條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天,借款方應保證按期償還借款。如確需延期償還,應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內向貸款方提出書面申請,由貸款方審核是否辦理續借手續。

第三條   借款方以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作為質押,以確保本合同的履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息和罰息。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  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賬户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貨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或合同專用章) ______________(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0

債權人(下稱甲方):_________

債務人(下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乙方申請,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內最高借款額的借款業務。在授信期限及額度內,乙方在滿足甲方條件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資金需求情況,隨用隨借,隨借隨還。

第二條 授信內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 (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2、授信期限:從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單筆借款利率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對應的甲方確定的期限檔次利率,以《借據》為準。

4、利息支付: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借款到期,利隨本清;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_________日,付息日自每月_________日至當月底。

5、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額、利率、費率,以甲乙雙方簽署的單筆借款業務《借據》為準。

第三條 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時,須逐筆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權根據自身資金情況、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進行審核。甲方審核同意的,雙方另行簽訂單筆借款業務《借據》。

2、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乙方按以下第 項方式使用借款額度:

2.1、以 個月為週期,以_________ 萬元為單筆借款額度循環使用,最後一次循環借款的到期日不超過本合同項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隨用隨借,隨借隨還,單筆借款的到期日不超過本合同項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屆滿,尚未使用的信用額度自動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請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l、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申請使用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報告及所有開户行名稱、賬號、存借款餘額等相關資料、信息或個人財產信息,並積極配合甲方的檢查監督。

3、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嚴格按照單筆《借據》約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前書面通知甲方並落實甲方認可的債務清償或補救措施:

(1)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困難或發生訴訟、仲裁事件。

(3)變更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事項。

(4)對甲方債權實現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5、實施下列行為,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落實甲方認可的債務清償措施:

(1)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減少註冊資金,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項下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甲方債權實現的行為。

(2)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償債能力的。

6、不與任何第三方簽署有損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合同。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及時受理並審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要求乙方按期提供會計報告等文件、資料和信息,或個人財產情況,有權瞭解乙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況。

3、乙方未履行還款義務,甲方可以就乙方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4、對乙方提供的有關其財債務、財產、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最高額授信借款額度、期限的調整及違約責任

1、如發生以下事件即構成乙方違約:

(1)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按時足額還款及其他義務;

(3)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與乙方經營相關的市場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乙方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包括但不限於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申請破產)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乙方捲入重大或即將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其償債能力;,乙方、抵押人與他方簽訂有損債權人權益的合同;

(7)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質押物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借款本息,而債務人未按債權人要求落實新的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喪失商業信譽;

(9)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單項業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10)乙方主要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及其他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12)乙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規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條中所規定的義務;

(14)乙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

2、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並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本息,並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責任;

(2)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擔保;

(4)採取維護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所產生債權的擔保方式為 _________,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九條:合同變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只能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或變更。債權人遲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項下以及准許債務人遲延付款均不構成債權人放棄或改變其權利,同時也不影響、減損或限制損害債權人行使權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應當以專遞信函或電話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頁所述的地址、電話或之後以書面方式提供的地址、電話發送。如以專遞信函方式發送,專遞信函發送後的第5個工作日,不論債務人是否實際收到均視為已經送達。如以電話方式發送,視為立即送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_________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_________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與本合同項下債權相關的承諾書、擔保函等文書,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時與甲方所簽訂的《借據》、清單、申請書、承諾書等文書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其他補充事項: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聲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關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説明,我方已經知悉並理解上述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1

甲方(借款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住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乙方(擔保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住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甲方向________申請借款,由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39;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

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2

借款人:_______

出借人::_______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

賬户名: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

開户行如下:

賬户名: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本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______出借人(蓋章):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3

合同編號:________06033_______37

抵押人:韓_升龍雲

抵押權人:__分行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乙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 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為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抵押財產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

二、抵押財產因故換髮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四、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脱離甲方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註銷,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擔保範圍及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

一、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見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

二、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依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

三、本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四、被擔保的債權項下的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墊款、各種應付費用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 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

第三條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甲方 應 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主合同變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 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乙方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佔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税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並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佔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甲方 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註明:______乙 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財產已投保但保險單未註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註或變更。

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甲方應 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並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 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 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甲方自由處分。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 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

(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徵收、徵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佔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

甲方 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主合同約定被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利。

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 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税費後的淨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 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税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後,優先用 清償抵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 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如果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最高限額低 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餘

額,且在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則甲方承諾,

其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

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 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

具體而言,在乙方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

因,甲方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 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

何其他原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

款應優先用 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三)若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為甲方提供了反擔保,則甲方基 上述反擔保

而獲得的款項應優先用 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八、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

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

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

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

複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

誤、遺漏,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乙方有權選擇第六條第五款第(二)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處

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三)如果因甲方過錯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乙方未及時且充分實現抵押權,且其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因過錯遺失甲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乙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甲方提出申請後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甲方有權相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乙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二)要求乙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依法協助甲方註銷抵押財產登記。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一、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 佔有、管理、處置、登記、公證、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拍賣、過户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從甲方在__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户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劃款項為外幣,乙方有權按扣收時__銀行公佈外匯牌價的銀行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清償甲方應付款項。

三、公告催收

對甲方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主合同項下債權關係的確定證據。

甲方 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

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五、權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此減免,但是乙方若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相應減免。

六、甲方解散或破產

甲方如發生分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被撤銷、被註銷工商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均應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權參加甲方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七、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傳遞給其他方的通知,須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

甲方通訊地址、聯繫方式如有變動,應 發生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變動方承擔。乙方發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項時,也可採用在乙方網點張貼公告、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通知。

八、甲方信用信息的使用

甲方為自然人的,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並有權向上述個人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 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範圍內。

甲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並同意乙方將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數據

第十二條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一)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如抵押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或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閲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

甲方 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違反甲方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若甲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機構、組織)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准。因甲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 全額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四、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全部資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有效的。

五、甲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六、甲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並非公益設施、禁止(或限制)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也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 抵押財產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建設工程價款、國家税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七、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立約人信息1.甲方(抵押人)信息:

2.乙方(抵押權人)信息: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行

住所:前郭縣郭爾羅斯大路2899號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138000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信息:此欄空白

第十五條對首部的約定

本合同中所稱“主合同”係指:劉_(本合同中簡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06033_______37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和該合同項下的個人額度借款通貸賬户支用單、個人額度借款分賬户支用單、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十六條對第二條的約定

一、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債

二、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含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

償金、債務

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 乙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雜費等)、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 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二、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金額大寫)伍佰萬元整。

第十七條對第六條的約定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此欄空白。

第十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貸款期限 年12月26日至 年12月26日;

二、債權人依法實現債權時,抵押人同意分割抵押物出售,分割費由抵押人承擔,且首先以抵押物中的1樓償還債權人債權;

三、此欄空白;

四、此欄空白。

第十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種方式解決: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貳:提交此欄空白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此欄空白),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清單如下:

抵押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