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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利益共同體集體協議

2021年利益共同體集體協議

2021年利益共同體集體協議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廠“大計共商、目標同識;責任共負、風險同擔;效益共創、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體建設,發展和鞏固經營者與生產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關係,激發職工全員參與管理、投身改革的積極性,實現我廠“探索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結構優化,狠抓電爐工程建設,攀登百萬特鋼高峯”的方針目標,特由廠工會代表全廠職工與廠長代表企業行政簽訂1994年利益共同體集體協議。

二、雙文明目標

第二條 94年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達到:

1.產量:鋼:134萬噸;商品材“100萬噸;

2.產值:22億元;

3.銷售額:44億元;

4.利税:3.6億元;

5.利潤:1.25億元。

第三條 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

(1)年內完成大電爐、Lf爐、VD爐和連鑄機施工設計圖,提出標準設備清單,開始設備訂購工作。非標準設備選擇製作單位,並落實訂購合同。開挖大電爐、連軋機氧化鐵皮沉澱池。

(2)年內完成轉爐廠3#連鑄機移地改造和一軋廠成品料場改造。

(3)帶鋼廠引進小四輥冷軋機電氣系統更新項目一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條 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確保全年安全目標實現,即全年無因工死亡事故;年千人重傷率≤0.25;月千人負傷率≤0.75;粉塵合格率≥60%。並完成以下勞動保護措施項目:

(1)新上機動處化鐵爐除塵設備。

(2)耐材廠250m3石灰窯除塵及CO2回收項目上馬。

(3)廠職工醫院增設高壓氧倉。

(4)完善一煉廠11#爐除塵設備。

第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四有”職工隊伍建設,實施“三文明”工程,辦好第六屆職工運動會,力爭上海市文明“七連冠”稱號。

三、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根據《企業法》及《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廠長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對全廠的生產指揮、經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第七條 職工是企業的主體,在企業中處於主人翁地位。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是黨政聯繫羣眾的紐帶。工會依照《工會法》代表和組織職工參政議政,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廠長的管理權威,並履行各項社會職能。

第八條 根據工廠《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職工經考核合格獲得“上崗證”。上崗前應簽訂《上崗合同》。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九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廠勞動爭議調解實施辦法》處理。

第十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並根據生產經營實際,實行經廠職代會審查通過的《廠勞動作息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按勞分配原則,企業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及工齡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規定的專項津貼。

企業執行《上海市城鎮企業最低工資收入試行辦法》。

94年職工人均收入繼續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在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前提下有明顯增長。退休職工一次性補貼人均不低於80元。

企業工資、獎金等分配製度由企業職代會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深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練兵等羣眾性生產活動,實現94年企業質量創優、結構優化、降低成本等重點生產經營目標:

(1)確保電爐鋼全年完成58萬噸。其中,一煉廠26萬噸;二煉廠32萬噸。精煉鋼不少於20萬噸。

(2)力爭帶鋼熱送比達到70%以上。

(3)一煉、二煉廠粗煉噸鋼電耗比93年下降2%(一煉廠為554.15kwh/t;二煉廠為561.95kwh/t)。動力廠鍋爐用煤比93年節約9000噸。煤氣廠煤耗要降到290.815kg/km3)。

(4)工廠質量體系接受第三方權威機構認證。

第十三條 繼續開展和深化班組升級活動,推進班組民主管理,進一步提高全廠班組的整體素質。

第十四條 積極落實建房資金,全年新建住房10000平方米,力爭12000平方米;分房10000平方米(300户)力爭12000平方米。

第十五條 關心職工生活,年內完成下列生活福利設施:

(1)冷庫擴建一季度竣工,高温前投入使用。

(2)老託兒所改造9月份竣工。

(3)年底完成帶鋼廠食堂、浴室的基礎結構部分。

(4)年底完成1#門新建綜合樓的40%工作量。

(5)年底完成職工醫院病房樓擴建工程的50%工作量。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並根據相關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逐步建立補充保險制度。

企業為每位職工集體辦理家庭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第十七條 企業每年安排有毒有害、高温作業工程的職工體檢一次。在逐步完善醫療保健條件下,接受體檢人數逐步增加。

第十八條 企業年內安排4000人次職工療休養。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受職業病傷害產生後果時,按《工廠關於適當調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實施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保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發現違章指揮,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應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應向企業行政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行政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行政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二條 企業組織和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二十三條 企業行政支持工會豐富職工文化娛樂生活,陶冶職工情操,不斷提高企業的凝聚力。

四、協議履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履行情況每半年向廠職代會二次,接受職工代表的審議諮詢。為加強協議中途管理檢查協議履行情況,協調履行中遇到的困難,特建立共商制度予以保證:

1.共商會制度。廠工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廠黨政領導、工會和職工代表,以及生產一線工人蔘加的共同利益協商會,對協議履行中的難點進行共商。共研、共決,相互溝通。

2.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廠工會每半年一次組織職工代表和有關人員,就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把查出的問題和難點提供共商會研究解決。平時針對臨時出現的問題開展動態檢查。

3.工廠管理委員會會議。廠長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召開工廠管理委員會會議,就協議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4.工會與行政定期聯繫會議制度。廠工會與廠行政每季度舉行一次聯繫會議,就協議履行情況,互通信息,交換看法。

5.雙方臨時約見協商制度。遇協議履行中發生突發性情況,行政和工會任何一方可提出臨時約見協商,及時解決難題。

第二十五條 因各種不可抗拒力(包括自然因素或國家政策變化等)致使協議不能履行,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或終止協議。變更或終止情況應報告職代會和雙方各自主管機關。

五、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解釋權歸簽約雙方。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略)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廠長、工會主席簽字之日起至1994年底。

行政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職工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