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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哪年之前視同繳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外業職工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城區街道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聯繫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保哪年之前視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