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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條件:本市行政區域的企業、個人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簡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幾點: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背的核準執業證件複印件(原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複印件(驗原件)並加蓋單位公章、社會保險登記證複印件(驗原件)並加蓋單位公章、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提供相應材料。
2、審核材料
3、建立單位管理基礎信息和失業保險管理代碼機構對用人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相關證件和資料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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