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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失業保險需要哪些辦理條件及材料

台州失業保險需要哪些辦理條件及材料

如今勞動者在失業的情況下,其實生活方面也是會有一定的保障,也就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此時要求符合了相應的條件規定,對此在《失業保險條例》中是有相關要求的。首先,肯定是勞動者之前有參加失業保險,那麼在失業的情況下同時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能根據實際的情況領取到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有參加失業保險就一定可以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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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保險金需要哪些手續

如何辦理失業保險(1)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2)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證明;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③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④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4)失業保險金按月申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失業人員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失業人員就業情況證明,按月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人員必須每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説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無正當理由不説明情況的,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