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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可以一直領取嗎

失業救濟金不可以一直領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總月數與連續繳費年限有關。
連續交費1年以上不滿2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連續交費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連續交費3年以上不滿4年,領取9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連續交費4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連續交費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此外,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交費時間重新計算。

失業救濟金可以一直領取嗎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