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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第3,如果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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